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44:24   浏览:84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

建质[2008]13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管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住宅装饰装修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在增加就业、带动经济发展、改善人居条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住宅装饰装修过程中,一些用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损坏房屋结构等情况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很大隐患。为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切实保障住宅质量安全和使用寿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住宅装饰装修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安全息息相关,由装饰装修引发的结构安全问题时有发生,特别是在汶川地震遭受破坏的建筑中尤为突出,这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转变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要根据本地区实际,以治理野蛮装修、防止破坏房屋结构为重点,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改进工作作风,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着力把好住宅装饰装修安全关。

  二、严格管理制度,落实相关责任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本地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落实装修人、装修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住宅管理单位的责任。要加快建立装修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严格对装修人和装修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要坚持完善装修开工申报制度,装饰装修企业要严格执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7-2001),确保装修质量。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充分调动物业服务企业等住宅管理单位、居委会和住宅使用者参与监督的积极性,逐步形成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相互配合的联合监督机制。

  三、切实加强监管,确保质量安全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住宅装饰装修过程中的监督巡查,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开工、不按装修方案施工或破坏房屋结构行为的,责令立即整改。物业服务企业等住宅管理单位应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进一步强化竣工验收环节的管理,发现影响结构质量安全的问题,应要求装修人和装修企业改正,并报政府主管部门处理。建设主管部门要健全装修投诉举报机制,对住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必须依法认真调查,立即责令纠正,严肃处理。

  四、完善扶持政策,推广全装修房

  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72号)和《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建住房〔2002〕190号),制定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新建商品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模式。要根据本地实际,科学规划,分步实施,逐步达到取消毛坯房,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全装修成品房的目标。

  五、强化宣传培训,营造良好环境

  各地要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作用,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和杂志等宣传手段,采用板报标语、宣传图册等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宣传形式,大力宣传装修过程中私拆滥改的危害,普及住宅装饰装修基本知识,增强广大业主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树立文明装修、合理使用的思想。要针对物业服务企业等住宅管理单位和装修企业,有组织地开展相关培训,提高他们的质量意识和技术水平。要在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积极开展创优评先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建设诚信体系,营造人人重视安全、人人保障安全的良好执、守法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实施细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实施细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增加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稳定粮食市场,防止粮食价格大幅度波动,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的稳定增长,根据国务院印发的《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国发〔1994〕31号文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粮食风险基金是自治区和市县政府用于平抑粮食市场价格,补贴部分吃返销粮农民因粮食销价提高而增加的开支,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实施经济调控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自治区专项储备粮油的利息和费用支出;为吞吐调剂,平抑粮价所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支出;对贫困地区种粮农民吃返销粮、由于销价提高而增加开支的补助。
第四条 各市县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市县专项储备粮油的利息和费用支出以及为平抑当地市场粮价,保证城镇居民口粮供应所发生的费用和价差。
第五条 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由中央补助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构成。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以达到中央批准的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规模中自治区自筹部分为准。自治区自筹资金的来源为全区粮食购销和价格放开后,自治区财政结余的财政补贴,财政预算已安排的自治区专项
储备粮食的费用和利息补贴及其他预算资金。
市县粮食风险基金的来源由市县财政预算安排。
第六条 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必须按国务院批准的规模,在1994年内全部到位。各市县应按照第四条规定的用途确定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的规模,并在1995年前全部到位。以后年度随使用随补充,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第七条 粮食风险基金的调度使用权属同级人民政府。
粮食风险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粮食、物价、农业、计委、经委等部门负责管理。由财政部门会同粮食部门具体执行。
第八条 粮食风险基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由自治区财政和市、县财政设专户管理和存储,结余滚存使用。
第九条 粮食风险基金具体使用范围和补贴办法。
1、自治区专项储备粮食的利息和费用实行定额补贴、盈亏包干的办法。
自治区专项储备粮食的费用和利息补贴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局共同核定,按专储粮年平均数量,将补贴款包干给承担自治区专项储备任务的粮食部门。
2、自治区专储粮轮换费用实行专项补贴。
粮食企业按自治区下达的专储粮轮换计划进行粮食轮换。自治区财政根据企业实际轮换的品种数量和自治区专储粮管理部门提供的轮换验收单,将轮换费用专项拨给粮食企业,包干使用。
以上两项补贴实行定额包干,超亏自补,补贴纳入企业盈亏。
3、政府调控市场的费用和差价补贴。
政府采取吞吐粮食的办法实施对粮食市场价格的宏观调控。国有粮食企业在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国家定购和国家收购任务后,应积极收购农民出售的粮食。当粮食市场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时,为保障农民利益,国有粮食企业应根据自治区或市县政府的决定,按照国家确定的收购价
格,敞开收购农民交售的粮食,并本着“保本微利”原则进行经营。经营这部分粮食所需利息和费用,经自治区或市县粮食局核实后,分别由自治区或市县粮食风险基金代垫。代垫的粮食风险基金不收使用费。粮食销售后,粮食企业必须如数归还代垫资金。当粮食销售价格过高时,政府委
托国有粮食企业抛售粮食,使过高的销售价格回落到合理的水平。抛售价格高于成本价格的价差部分,按粮权归属增加同级粮食风险基金;抛售价格低于成本价格的价差部分,按粮权归属由同级粮食风险基金支付。
4、对吃返销粮地区农民的补助。
落实好对吃返销粮地区种粮农民的补助,这项工作政策性强,各级政府一定要精心组织,真正把补助款落实到应享受补助的农民手中。
补助对象:一、凡同时具备人均收入低于500元,人均粮食低于600斤两个条件的乡镇;二、真正从事种粮而又是吃返销粮的农民。对种植价高利大经济作物或从事其他行业收入较高的农民不给补助。
补助标准:对吃返销粮的农民,补自治区确定的返销粮销售价格与原销价(即1994年6月10日国家未调整前的销价)的价差部分。
补贴办法: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吃返销粮的乡镇,由自治区按核定的返销粮数量,以县为单位,将返销粮价差补贴及时拨补到县,由县通过乡镇发给农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克扣补助款。乡镇发放返销粮价差补助款要列表造册,逐级上报。有关部门要进行监督检查

5、市县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和办法,可参照自治区的办法确定。
第十条 粮食风险基金不得用于粮食企业正常的经营性活动。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凡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一律按此细则执行。



1994年9月1日

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粮食局


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粮检字〔2008〕43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

为加强对全省粮食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层级监督,推动粮食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促进粮食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省局制定了《河北省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考评标准表》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





河北省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粮食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搞好层级监督,推动粮食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促进粮食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考评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粮食局依照本办法对各设区市粮食局的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市粮食局对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考评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考评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一般每年年度终了后进行。根据考评结果对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

第四条 考评采取百分制,考评内容暂定六个项目。每年可根据工作重点对项目分值进行调整,以突出中心工作。

(一) 日常监督检查工作(25分)

(二) 专项检查工作(25分)

(三) 监督检查体系建设(20分)

(四) 规章制度(5分)

(五) 信息报送(10分)

(六) 其他(15分)

第五条 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总分25分。主要考评各市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主动开展各项检查以及对本部门直接受理、发现案件的查处情况。分4项:

(一)准确掌握监管对象底数,建立经营者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充实、记录及时,5分;

(二)主动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活动,检查对象覆盖面广, 10分;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通过不同渠道受理的各类案件,处理及时、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查处得当,5分;

(四)执法行为符合《河北省粮食监督检查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5分。

第六条 专项检查工作,总分25分。主要考评各市在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和省粮食局统一组织的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全省粮食库存检查考评内容分4项,分数设定暂按15分。(如同时有其他专项检查,分数按比例调整)

(一) 库存检查工作组织情况,分值3分。评分标准是库存检查工作布置及时,方案制定完整详细,自查、抽查工作规范,基础工作扎实。

(二)库存检查报表情况,分值5分。评分标准是报送及时,2分;数据准确、各表格之间钩稽关系正确,3分。

(三)库存检查报告情况,分值5分。评分标准是检查报告按时报送,2分;内容全面、翔实、完整,3分。

(四)市粮食局对库存检查情况及时通报和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分值2分。评分标准是市粮食局及时通报检查情况,对自查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明确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到位。

全省范围的其他专项检查,分值10分。考核内容及标准参照库存检查设定。

第七条 监督检查体系建设,总分20分。主要考评各市及辖区内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机构、经费、队伍建设方面的工作进展情况,分4项:

(一)县级监督检查内设机构建设,分值4分。评分标准是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成立监督检查内设机构的比例。

(二)行政执法队建设,分值6分。评分标准是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成立执法队的比例。

(三)市、县落实监督检查专项经费情况,分值6分。评分标准是已经落实专项经费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数的比例。

(四)执法队伍建设,分值4分。主要考核执法人员培训情况和持证人员情况。评分标准:一是每年参加国家粮食局、省粮食局、地方法制部门及市粮食局培训的执法人员占执法人员总数的比例;二是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行政执法证或粮食监督检查证的平均人数(即: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行政执法证或粮食监督检查证的总人数除以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单位总数)。

第八条 制定规章制度,总分5分。主要考评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督检查规章制度情况。评分标准是在贯彻国家粮食局、省粮食局相关制度的同时,制定行之有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内容完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强,执行的好。

第九条 信息报送,总分10分。主要考评各市报送监督检查调查表(即月报和季报)和有关信息的情况,分3项:

(一)调查表报送时效性,分值2分。评分标准是调查表按时报送。

(二)调查表报送准确性,分值2分。评分标准是调查表数据准确,钩稽关系正确。

(三)信息报送的质量和数量,分值6分。评分标准是信息报送及时,数量多,质量好。

第十条 其它,总分15分。主要考评各市监督检查文书的使用和案卷管理情况,各市工作规划和总结情况,省粮食局交办案件查处情况以及临时性任务的完成情况,分5项:

(一)监督检查执法文书的使用情况,分值3分。评分标准是监督检查文书使用正确、填写规范、记录齐全、内容完整。

(二)监督检查案卷制度建立和管理情况,分值3分。评分标准是监督检查案卷制度健全、材料齐全、一案一卷、管理规范。

(三)各市年度工作规划和总结以及阶段性工作总结等情况,分值3分。评分标准是工作规划详细、可行,工作总结翔实全面,报送及时。

(四)省粮食局交办案件的查处情况,分值3分。评分标准是对待省局交办的案件,反应迅速,工作认真,质量高,反馈及时。

(五)其他,分值3分。评分标准是认真完成省局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