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单位2009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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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单位2009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中央单位2009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库[2008]8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各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现将中央单位2009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总体要求

  2008年以来,财政部和各中央部门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管理与监督”要求,继续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全面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改革的预算单位级次、数量和预算资金范围进一步扩大,所有中央部门及所属1万多个基层预算单位实施了改革;中央级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并将改革逐步扩大到部分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绝大多数中央预算部门在本级推行了公务卡改革试点,进一步规范和减少现金支出。但是,改革仍存在进展不平衡以及一些过渡性措施有待规范和完善等问题,需要通过深化改革予以解决。

  2009年,各中央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加强组织领导,总结改革经验,认真研究并积极采取措施解决好存在的问题,全面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继续扩大改革的单位级次和范围,将改革实施到所有基层预算单位;继续扩大改革的资金范围,实现所有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目标;扩大和深化公务卡改革,减少单位现金使用,2009年要将公务卡改革推进到所有中央二级预算单位,并积极向下延伸;认真编制用款计划,努力提高用款计划编报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继续规范改革操作,及时做好范围划分工作,规范资金支付方式;进一步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已经实施改革的单位,特别是一级预算单位,要尽快实现单位财务的统一归口管理,并继续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和单位会计核算管理等有关工作,进一步提高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努力实现改革的各项目标。

  二、2009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及资金支付方式

  (一)实施改革的预算单位级次。2009年各中央部门要将改革实施到所有基层预算单位。

  (二)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范围。2009年一般预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支出中,年度财政投资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工程采购支出(建设单位管理费等零星支出除外);在京中央单位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支出中单个采购项目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物品和服务支出;基本支出中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离退休费;能够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的转移性支出,包括拨付有关企业的补贴等。2009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全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三)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范围。2009年一般预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支出中,除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外,全部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三、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处理方式

  (一)计算方法。

  预算单位(包括代编预算单位)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以下简称年终结余资金)等于已批复用款计划数额减去当年实际发生的国库集中支付数额后的余额。

  预算单位(包括代编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终结余资金数额等于已批复用款计划数额减去当年实际发生的国库集中支付数额后的余额。年度终了时,应当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额编报用款计划。

  (二)报送及确认方式。

  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终结余资金报送及确认方式比照一般预算资金操作。其中,《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见附件1)随同一般预算资金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报送财政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见附件2)单独发文报送财政部。

  (三)年终结余资金结转方法。

  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终结余资金结转方法与一般预算资金相同,即:下一年度1至3月将年终结余资金按规定比例下达。若下达的结余资金用款计划额度不能满足预算单位特殊需要,一级预算单位可向财政部提出调整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四、编报要求

  (一)各中央部门应于11月30日前根据“一下”预算指标控制数,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范围划分原则,以司局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向财政部(国库司和部门预算管理司)报送《*****(部门)2009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划分汇总建议表》(格式见附件3,以下简称《汇总建议表》)和《*****(部门)2009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划分明细建议表》(格式见附件4,以下简称《明细建议表》)备案,并根据备案的《汇总建议表》和《明细建议表》编报用款计划。

  (二)2009年部门预算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各中央部门根据部门预算数调整划分范围情况,并按“一下”范围划分报文格式,向财政部(国库司和部门预算管理司)报送《汇总建议表》和《明细建议表》。

  (三)从2009年起,中央部门报送范围划分建议表时,《汇总建议表》以纸质和电子方式(软盘)报送,《明细建议表》以电子方式(软盘)报送。

  (四)收到按部门预算数编报的范围划分建议表后,财政部(国库司商部门预算管理司)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同意的《汇总建议表》和《明细建议表》以“财办库”文号的文件形式批复。

  (五)年度预算执行中有调整预算的,应按照调整预算文件确定的资金支付方式编报用款计划。调整预算文件未规定支付方式的,应在编报该项资金用款计划之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范围划分原则自行确定支付方式,并报财政部(国库司)审查备案。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各中央部门要高度重视范围划分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范围划分建议表。不按规定时间编报的,财政部将视具体情况暂缓或停止批复部门用款计划。

  (二)财政部将会同有关中央部门积极完善信息系统,实现通过信息系统办理范围划分数据的上报、汇总、审核和批复等具体工作,进一步提高范围划分工作信息化水平。

  (三)按照本通知规定有新增基层预算单位的中央部门,应当抓紧做好新增单位代理银行选择、软件安装、业务培训等准备工作,并按规定向财政部(国库司)报送《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

  (四)财政部拨付有关代编预算中央企业的财政支出,全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单位不需要编报范围划分建议表以及项目支出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基本支出用款计划仍由企业通过软件自行编报。

  特此通知。



  附件:1.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
http://gks.mof.gov.cn/guokusi/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0812/P020081202492449170935.xls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
http://gks.mof.gov.cn/guokusi/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0812/P020081202492449291005.xls
     3.XXXX(部门)2009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划分汇总建议表
http://gks.mof.gov.cn/guokusi/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0812/P020081202492449355611.xls
     4.XXXX(部门)2009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划分明细建议表
http://gks.mof.gov.cn/guokusi/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0812/P020081202492449436986.xls
     5.填报说明及注意事项
http://gks.mof.gov.cn/guokusi/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0812/P020081202492449485382.doc
  

                                   财 政 部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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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解决同业竞争 规范关联交易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13〕202号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关系,推动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促进国有经济和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们制定了《关于推动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解决同业竞争 规范关联交易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
国资委 证监会
2013年8月20日





关于推动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解决同业竞争 规范关联交易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国有股东)行为,促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持续发展,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有资产监管、证券监管等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要结合发展规划,明确战略定位。在此基础上,对各自业务进行梳理,合理划分业务范围与边界,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

  二、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要按照“一企一策、成熟一家、推进一家”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以及所处行业特点与发展状况等,研究提出解决同业竞争的总体思路。要综合运用资产重组、股权置换、业务调整等多种方式,逐步将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纳入同一平台,促进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专业化水平。

  三、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控体系,规范关联交易。对于正常经营范围内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双方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交易价格,依法订立相关协议或合同,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审议时与该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他人行使表决权。

  四、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在依法合规、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针对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解决措施和期限,向市场作出公开承诺。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要切实履行承诺,并定期对市场公布承诺事项的进展情况。对于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确实不能履行或需要作出调整的,应当提前向市场公开做好解释说明,充分披露承诺需调整或未履行的原因,并提出相应处置措施。

  五、国有股东在推动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等事项中,要依法与上市公司平等协商。有条件的国有股东在与所控股上市公司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利用自身品牌、资源、财务等优势,按照市场原则,代为培育符合上市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但暂不适合上市公司实施的业务或资产。上市公司与国有股东约定业务培育事宜,应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国有股东在转让培育成熟的业务时,上市公司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上市公司对上述事项作出授权决定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应经股东大会无关联关系的股东审议通过。

  六、国有股东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配合所控股上市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相关信息。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严格防控内幕交易。

  七、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证券监管机构,应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根本出发点,充分尊重企业发展规律和证券市场规律,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完善监管手段,形成政策合力,推动国有经济和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汉政办发〔2011〕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城市容貌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汉中市城市容貌标准



1 总则

1.1 为加强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创造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建设生态良好的宜居城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全国爱卫会《国家卫生城市标准》、《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2 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省、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3 本标准适用范围为汉中城市中心区规划范围(包括南郑县大河坎、汉中经济开发区南北区),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标准》制定实施办法。

2 建(构)筑物

2.1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建造,要讲究建筑艺术,注重美观,突出汉中城市特色,其造型、装饰等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2 确定的保护建筑应保持原有风貌,严禁随意改动或拆除,并设置专门标识。

2.3 根据汉中气候特点,体现汉中小江南特色,城市建筑色彩宜选用浅色偏暖的色调。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的建(构)筑物,应以汉中市城市风貌特色规划为依据确定自己的建筑风格和建筑色彩,以体现古城汉中厚重的历史文化氛围和城市特色。

2.4 现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良好、整洁,符合城市街景规划的要求。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定期对临街的建筑立面进行清洗、粉刷、维修;危险残破的建(构)筑物,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及时拆除或整修。

2.5 建(构)筑物不得擅自在阳台、平台、外走廊搭建挂台、雨棚等附属设施;檐廊、外阳台不得擅自封闭;不得影响火灾扑救及通风。

2.6 建(构)筑物屋顶不得违反城市规划擅自搭建棚亭,严禁堆放杂物,保持整洁、美观。

2.7 临街建筑物严格限制设置屋顶广告、垂直广告;在其本体视线所及范围内,不得设置与本建筑物风貌不相符合的设施、设备。

2.8 城市道路两侧不得有影响市容观瞻的非法建(构)筑物和堵塞、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盲道的棚亭。

2.9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时,应拆除规划确定拆除的建(构)筑物以及各种临时工棚和设施,清除高出地面的废弃钢筋、螺钉、木桩等影响行人的障碍物,并将现场清理干净。

2.10 城市道路两侧的围墙设置要符合有关规定。除特殊要求外,一般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应根据周围景观和环境采用透景或半透景围墙,其高度应符合相关要求。

2.11 城市道路两侧施工工地的围墙设置应符合有关规定,外立面要保持干净整洁,并与周围环境相适宜。

2.12 城市街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建筑小品、雕塑以及楼群通道设置的景门等,其造型、色调应与周围景观协调。出现污损的,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及时粉刷、修饰。

2.13 城市二环线范围内废弃的烟囱、水塔、杆线等建(构)筑物,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

2.14 街道两侧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应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禁止擅自改变原设计风貌和用途,禁止破墙、破窗开店;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有碍城市容貌观瞻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

2.15 在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安装的空调外机,位置应整齐划一,做隐蔽装饰;一层设置高度一般距离地面不低于2.5米(受环境影响达不到高度要求的,不得向过往行人直排废气)。空调外机支架采用材料应符合标准、确保安全,冷却水不得向街面排放。

3 城市道路

3.1 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应符合《城市容貌标准》。道路要保持平坦、完好、通畅,路面不能有坑凹、隆起、破损、地砖松动等现象,道缘石、护栏、路牌、人行道铺装材料不能缺失,交通标线、标志要完整清晰,不能有黄土裸露、井盖残缺、下水道堵塞,不得擅自设置影响通行的障碍物。

3.2 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必须有道路清扫保洁制度。清扫保洁时间符合规定,清扫保洁质量达到相关标准要求。道路清扫、保洁应推广湿法作业,减少扬尘。冬季雪后及时扫雪、铲冰,非结冰季节主次干道按要求洒水作业。

3.3 交通护栏、隔离墩应经常清洗、维护,出现损坏、空缺、移位、歪倒时,应及时更换、补充和校正。

3.4 道路两侧人行道上垃圾箱、果皮箱、灯箱等设施要分类设置、疏密合理,并定期清掏、擦洗,保持整洁。

3.5 保证给排水管道无泄漏外溢,及时清除路面积水;路面上的各类井盖、井箅等设施应保持齐备完好,并与路面高度一致,出现松动、破损、移位、丢失时,应及时加固、更换、归位和补齐。

3.6 城市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在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护设施。

3.7 城市道路绿地率指标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3.8 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道路。

3.9 各种机动车辆应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不得车轮带泥行驶。进入市区的运输车辆应按规定的时间、线路行驶。运输散体、流体的车辆要严密封盖、密闭,运输途中不得沿途抛撒、滴漏污染路面。

3.10 城市主要街道的市容管理,可分类进行管理,主管部门可据此制定各类别的管理要求。

4 园林绿化

4.1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植护并重,逐步扩大城市绿地面积。园林绿化建设与道路、交通、电力、通讯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当统一规划、相互兼顾,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

4.2 城市绿化应以绿为主,突出汉中地方特色,遵循生物多样性及适地适树原则,合理配置乔、灌、草,注重季相变化,不得盲目引进外来植物。

4.3 城市绿化应坚持栽植和管护并重,保持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洁净美观,无病虫害、枯萎、地皮裸露。城市绿化养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公共绿地不宜出现单处面积大于1㎡以上的泥土裸露。

2.城市绿化小品(造型植物、绿篱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应保持造型美观。绿地中模纹花坛、模纹组字等应保持完整、绚丽、鲜明。绿地围栏、标牌等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

3.绿地环境应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堆放,并应及时清除渣土、杂草、枯枝落叶等,严禁露天焚烧枯枝、落叶。

4.行道树要保持树形整齐、树冠美观,做到无枯枝、死树,无病虫害。行道树修剪应遵循“下不妨碍人车通行、上不触碰架空线”的原则。对街道边的行道树不能因拆迁、扩建而随意砍伐,应尽量移栽。

4.4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规健全,并建立档案、标志和保护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

4.5 严禁违章侵占绿地,不得擅自在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上悬挂或摆放与绿化无关的物品。禁止践踏破坏绿地、草坪进行消夏、纳凉和露宿。

4.6 鼓励和积极推广庭院、楼顶、阳台和建筑立面的垂直绿化。

5 公共场所及设施

5.1 城市公共设施(如邮政、电信、传媒、供水、供电、环卫、雕塑、道路消防栓、公共休闲等)应设置规范,标识明显。各产权单位应加强对各自设施的检查与维护,保持设施外观整洁、完好。

5.2 电话亭、书报亭、公交调度站、自行车保管站、广告牌、阅报栏、护栏等,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并保洁。设置时应注重造型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挤占盲道及其他无障碍设施。

5.3 城市中心区原则上不新设架空线路,对已建的架空管线由产权单位逐步改造,进入地下。各单位内部管线设施,不得擅自跨越道路上空架设。

5.4 交通信号、噪音监测装置、照明等设施,造型应美观,并保持完好、整洁。

5.5 城市中的公厕设置合理,标志明显。厕所应保持地面、坑位、门窗、四壁清洁卫生,衣帽钩、照明设施齐全有效,沟槽、管眼畅通,无蝇蛆、尿碱、臭味。城市主次干道、行人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线、汽车客运站、火车站、机场、旅游景点、公共汽车首末站所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其中一类公厕不少于总数的20%。

5.6 工业固体废弃物、医疗废弃物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进行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中。

5.7 城市区域环境噪音平均值小于58分贝。在城市噪声功能区划一类、二类区,不得开设金属切割、打磨等产生高噪声的门店;商店、经营单位不得使用高音量的设备吸引顾客。

5.8 城市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大于90%。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得新建燃煤锅炉、茶浴炉,现有的锅炉、茶浴炉使用时不得冒黑烟;餐饮业要有油烟、烟尘污染处理设施;烧烤摊点不得使用燃煤等有烟烧烤炉具;街道两边和夜市的饮食摊点不得使用有烟煤、燃煤散烧等重污染燃料,要使用清洁燃料。

5.9 沿街门店及单位应认真落实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包门前卫生、包门前绿化维护、包门前环境秩序)管理责任制,按要求设置统一的垃圾收集容器,不乱堆、乱放杂物,保持周边环境清洁。沿街饮食门店不得直接向外排放油烟、污水。严禁炉灶出店作业。

5.10 城市公共场所应保持清洁,不得乱扔纸屑、瓜果皮核等废弃物;不得乱倒垃圾、污水、污物;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焚烧落叶、枯草、冥币等。

5.11 生活垃圾及粪便采用密闭收集清运的方式,车体车容要整洁、密闭、标志清楚,垃圾粪便不能有托挂、滴漏、遗撒等现象发生。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收集站管理要规范,垃圾容器不得出现冒顶外溢、污水渗漏和蝇虫等。工业、医疗、建筑垃圾和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分类存放,能回收利用的要做到综合利用。

5.12 主要大街和重点管理区域,不得有非法占道摊点,不得出店经营或摆放物品;其他需设置临时占道摊点的街道和公共场所,应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严格控制数量,不得影响城市容貌和交通秩序;禁止在城市道路兜售商品和散发宣传品;严禁占用城市道路进行下棋、打牌、打台球等娱乐活动。

5.13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处设置要合理、规范,车辆应按规定停放整齐。

5.14 洗车站(点)不得占道洗车、擦车,不得随地排放污水。机动车、非机动车修理、装饰门店不得占用人行道作业。

5.15 各公共场所(机场、车站、广场、文物旅游景点、商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等)应保持秩序良好,环境整洁。

5.16 到公共场所、繁华区、旅游区及户外活动的人员,应衣着整洁、举止文明。

5.17 禁止流浪乞讨人员在国家机关、繁华街区、交通要道、旅游景区、城市广场等区域流浪乞讨。

5.18 集贸市场建设管理应符合相关规定。集贸市场划行归市,明码标价;摊位摆放整齐,不占道经营;市场有独立专用垃圾收集点及不低于二类标准的公厕;摊点周边不能堆积垃圾杂物和乱搭乱建;有活禽专管员、独立活禽销售区和集中隔离屠宰区;禽类屠宰垃圾实行单独收集;屠宰区周边不能有污水、垃圾、粪便等不洁物,屠宰区污水要进行过滤、沉淀、消毒排放;不能销售违禁野生动物;食品经营摊点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得销售过期腐烂变质、有毒有害食品;集贸市场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有保洁制度。

6 广告设施与标识

6.1 霓虹灯、灯箱、广告牌、门店招牌、显示牌、画廊、招贴栏、阅报栏及各类招牌等应依法设置,保持规范、整齐、美观,同时不得影响火灾扑救、通风及排烟,保证安全。

6.2 严格控制户外广告,批准设置的屋顶和户外广告应符合汉中市户外广告设置要求,到期广告应予拆除。

6.3 商业橱窗陈设应讲究艺术性、思想性、真实性、科学性,有时代感。

6.4 临街门店牌匾实行“一店一牌”,设置位置、高度应统一规范。禁止设置活动小灯箱。

6.5 临街单位和门店的牌匾及节庆标语应使用规范字体,色彩符合街景要求,不得出现污损。

6.6 指路牌、路名牌、街巷牌、楼房幢号、门牌等标志必须齐全、规范、醒目、整洁。

6.7 过时、破旧的广告牌由业主单位及时清洗、粉饰或更新。

6.8 布幔、横幅、气模、气球和节日标语的悬挂方式、地点、时间应符合有关管理要求。公共设施和树干上不得乱写、乱画、乱刻以及乱挂广告。

7 施工工地

7.1 施工、拆迁、待建工地必须设置不低于1.8米的刚性围挡、安全警示标识和防止扬尘措施。施工区与办公、生活区若没有分离,必须设置不低于1.8米的隔离墙。工地道路应硬化,土方应覆盖、固化或绿化。建筑施工工地在夜间22点至次日凌晨6点禁止施工,并有效控制现场混凝土搅拌作业机械设备的噪声。工地的厕所、垃圾收集容器、废物箱设置应符合相应要求。建筑垃圾应及时运往转运堆场,不能有凌空抛掷现象,禁止与生活垃圾混合堆放。

7.2 施工场地出入口应做硬化处理,设置专用车辆清洗设施,悬挂明显的施工标牌和行车、行人安全标志,落实监管责任。

7.3 各类管线等基础设施施工时,应设置安全标识和警示灯具;分段围护施工,并保持道路通畅、场地整洁。

7.4 施工工地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实施覆盖处理,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杜绝施工场地扬尘污染环境。

7.5 拆除建筑物的工地应采用浇湿作业,并采取隔离、封闭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环境。

7.6 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

8 城市照明

8.1 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亮化、美化、照明设施完好,亮灯率不低于98%。道路两侧路灯的高度、间距、悬挑长度、照明度等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的要求,照明率不低于95%。灯杆必须整洁,不能歪斜、悬挂杂物等。不能有照明设施损坏、路灯不亮、装饰灯断亮等现象。

8.2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照明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8.3 地面景观照明设施应隐藏在绿化带内或埋于地下,不影响驾驶员行车视线。

8.4 桥梁景观照明和楼宇景观照明应根据建筑本身特点设置,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8.5 城市小品的景观照明设施要根据城市小品本身的特点设置,并与周围景观协调;景观灯具设计简洁、美观、有时代感;所有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应选点合理,采用显色系统高的照明光源,避免灯具外露及眩光产生。

8.6 市内各名胜古迹及城市主要街区的建(构)筑物应按照街景要求进行亮化。

9 城市水域

9.1城市水域应突出自然、生态特色,并与周围人文景观相协调。

9.2 城市水域的水面应及时清理悬浮杂物,保持清洁,岸坡应整洁。

9.3 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河道、湖泊水面的清洁管理,并制定专门的保洁制度和保洁措施。岸上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站点。水面船只应完好无缺,无污损现象,不得向水体抛洒垃圾、废水。

9.4 城区段河道不得擅自侵占、覆盖、封断河堤设泵取水、圈占水面,不得堵塞河道、掏捞沙石;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擅自打井、钻探、爆破,不得擅自挖掘河堤以及占用河堤保护区道路、绿地搭建(构)筑物、栽种植物、堆放物品。河堤和河道管理设施及防洪设施无损毁。

10 居住区

10.1 居住区内严禁违章搭建,不得占用绿地、停车场、公共活动场所等公建设施及公共场所。

10.2 居住区内建筑物不得擅自设置防盗门窗、遮阳雨棚等附属设施,外墙及公共区域墙面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临街阳台外无晾晒衣物。

10.3 居住区内道路路面应完好畅通,整洁卫生,道路排水通畅,无堵塞。

10.4 居住区内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合理布局,定期保洁和维护,保持整洁完好。

10.5 居住区内绿化植物应定期养护,无明显病虫害,无死树。

10.6 居住区的各种导向牌、标志牌和示意地图应完好、整洁、美观。

10.7 居住区内不得利用居住建筑从事经营加工活动,严禁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居民饲养宠物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11 术语

11.1 城市容貌

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

11.2 公共设施

设置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通信、邮政、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

11.3 城市照明

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指城市范围内的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绿地和建筑物等处的功能照明、景观照明。

11.4 公共场所

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等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室外场所。

11.5 广告设施与标识

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等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标识是指招牌、路名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视觉识别标志。

12 其它

12.1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2.2 原《汉中市城市容貌标准》(汉政办发〔200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