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58:34   浏览:90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的决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第93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的决定》已经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实施城市
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汕头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九条第(六)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汕头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

(2002年9月5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65号令发布根据2007年8月16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容貌和秩序,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具体内容,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广东省汕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活动,适用本规定。
宕石风景名胜区适用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由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行政执法部门),是市人民政府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行政执法部门)是本区人民政府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工作。
市、区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委托其依法设立的直属行政单位或者派出机构从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 市、区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执法队伍实行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市容、环卫、规划、市政、园林、工商、公安交通、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继续行使已经集中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接受监督。
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市、区行政执法部门按下列规定,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行使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经济特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汕头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等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行使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规定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四)市政管理方面,行使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等规定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五)工商行政管理方面,行使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国家工商局《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对占道经营的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六)交通运输管理方面,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对违章人力三轮客、货车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适当,程序合法。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有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根据城市管理状况,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强化日常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纠正和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同时纠正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给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损害的,不得以行政处罚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章 执法程序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统一着装、佩戴执法标志;查处违法行为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必须出示《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自然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中,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除前款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终结,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确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下达处罚决定书。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或强制措施的,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
(三)对个人罚款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3000元以上的;
(四)没收非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
(五)强制拆除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复杂或者作出较重的行政处罚的。
其中区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罚款或者没收非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强制拆除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先报市行政执法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应当在发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情节复杂或者依法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经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当事人的财物作出没收、查封、扣押或者先行登记保存决定的,必须由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制作清单。
清单应当载明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位、完好程度等事项,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核实后签名或盖章。清单一式两份,由行政执法部门和当事人各执一份。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名或盖章,并于当日将没收、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及清单交回行政执法部门。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特殊情况经市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将查封、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退还当事人。对该财物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若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行政执法部门按其中最重的一项规定进行罚款,不得重复罚款。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加盖行政执法部门公章。不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在收缴罚款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至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过程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者协助调查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帮助。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执行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定期抄送同级行政执法部门。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案件的类型定期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行政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发现或者认为需要进行执法检查或行政处罚的,应当提请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执法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罚时,发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违法、不当审批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等问题,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建议,或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有违法、不当行政处罚,超越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等问题,应当向行政执法部门提出书面建议,或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制度,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区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市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市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拒绝、妨碍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10月8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述评:外资违法违规从事特许经营第一案判决

林晓 律师

2005年8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韩美艳诉北京印气巴谊印气健美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做出了判决,确认韩美艳与被告于2004年7月2日签订的《Inch by Inch CHINA特许经营合同》无效;判决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韩美艳加盟费十万元。这是自2005年2月1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施行以来,有关外资企业违反中国投资法律和相关规定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首个判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2001年4月12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2002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346号公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其附件。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其附件明确公布了“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其中,在《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六条(五)之3明确列明“特许经营和无固定地点的批发、零售: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因此,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关于(一)佣金代理、(二)批发、(三)零售、(四)特许经营等商业领域,自“2004年12月11日起,允许设立外资商业企业。”(该《办法》第21条规定)。同时,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增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范围”。

由此可见,根据以上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特许经营外资市场准入的强制性规定以及根据上述上位法制定的《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①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在2004年12月11日前,外国投资者(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不得投资商业企业(独资或合营)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即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中国内地的商业特许经营市场是封闭的;
② 在2004年12月11日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必须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同时,需要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增加特许经营范围,即有关商业特许经营市场准入的时间、经营方式等存在限制性规定。

因此,外资企业在2002年2月之后在中国内地从事特许经营签订的合同均存在“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因素;同时,外资企业特许人在缔约时也不具有在中国内地开展特许经营的民事行为能力。

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因此,外资企业与中国加盟者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超越了外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属无效。

长期以来,笔者始终持有上述观点(见《特许连锁系统的崩溃??当前特许经营合同无效化的危机》一文),并且,所阐述的法律意见在司法实践中均被合同对方当事人(特许人一方)所接受,因而在所有代理的30余件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多以庭外和解方式了结,其中具有代表意义的是济南新大新对香港大快活(和解)、刘勇诉北京(韩国)金姬美(撤诉和解)、汪洁对北京阿呀呀(非讼和解)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而此次韩美艳诉北京印气巴谊印气健美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是唯一一件诉至法院并走完诉讼程序的案件(目前由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尚未开庭的案件还有李某等诉永和大王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其主要原因也在于被告一方不接受非讼调解方式,是不得已而为之。因为,从律师的角度来看,诉讼结果将对特许人精心营造的特许经营体系发生不利影响,甚至发生连锁性毁灭打击,律师的职责不是要拆人家的庙宇,而是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过,从内心来讲,我始终在企盼着一个圆满判例的出现,以此推动我国特许经营法学理论的发展。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的判决终于使我如愿以偿。

在该判决中,法院认为:“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国家限制性经营规定而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印气巴谊印气公司系外资企业,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但其必须遵循中国的法律、法规,遵守国家有关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事的行业的规定。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根据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特许经营属于中国逐步开放的产业,列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并明确于2004年12月11日后允许外商投资。也就是说,在2004年12月11日之前,国家不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而印气巴谊印气公司与韩美艳在2004年7月2日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印气巴谊印气公司授权韩美艳使用其商标、商号从事运用特定仪器设备进行美体塑身的经营活动,属于国家限制其从事的商业特许经营方式,明显违反了上述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仅是韩美艳交纳了加盟费给印气巴谊印气公司,该合同并未进入实质履行阶段,即韩美艳没有用印气巴谊印气公司的商标、商号等从事经营活动。同时,印气巴谊印气公司至今未获得以特许经营方式在我国从事商业活动的批准。故综合上述因素,本院认为涉案的特许经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印气巴谊印气公司作为外资企业应该知道我国限制其特许经营范围的强制性规定,仍然与韩美艳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对于该合同无效具有主观过错,因此应当返还韩美艳支付的10万元加盟费,并赔偿韩美艳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以上见〈2005〉朝民初字的5967号判决第4-5页)

尽管韩美艳苦苦等待了将近半年,但她终于迎来了法律的胜利,维护了自己的权益。我们在为韩美艳庆幸之时,也为中国司法走向公正并有着具有智慧的新一代法官而感到由衷的欣慰。

本判决的法律意义在于,第一次以司法裁判形式确定了外资企业从事特许经营“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国家限制性经营规定而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同时,《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根据上位法制定的部门规章,也是人民法院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判决依据。可以说,本判决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即“在参照规章时,应当对规章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判断,对于合法有效的规章应当适用。”
另一方面,由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有着“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将已开展业务的情况向原审批部门备案,继续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按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规定(第三十六条),所以引起许多人的误解,以为在该《办法》施行前违法违规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外资企业,只要补办行政许可手续就可“转危为安”,违法违规操作者与加盟商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也会“化险为夷”。这种认识的错误在于,首先,拥有外资特许经营行政许可权利的商务部(或商务局),并无权审查或裁决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有效,认定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权在于人民法院。
其次,尽管在我国合同法有关合同无效的认定中加入了国家干预的色彩,但是,合同法到底是要尊重契约自由与契约自治原则的,为了维护经济关系的稳定,主张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权利仍然在于合同当事人;因而,在外资企业违法违规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中,其与加盟者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可被撤销,属于具体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应由合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主张并由法院裁决。
第三,一个基本的法理,民事行为的有效性取决于民事行为发生时是否具备法律要件,这样,即使在后补办增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范围,也无法对抗在前合同无效的因素。
对于以上认识在本案判决中虽然没有明确表述,但是,据了解,主审法官已然综合考虑了上述因素,并走访了商务部主管部门询问了有关《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适用的意见。因此,可以说,本案的另一重要意义在于,对因《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36条产生的误解进行了释明。


作者单位: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特许经营部
有关该案的判决:特许经营律师网 http://www.fclaw.com.cn
E-mail: linxiao@fclaw.com.cn


福州市卫生体制改革方案

福建省福州市卫生局


福州市卫生体制改革方案

  为了消除我市卫生事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激发全体卫生工作者的创造性、积极性 和主动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卫生体系,更好地维护我市人民的身体健 康权益,现依据国家和省的卫生改革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 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 导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意 见(试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及《福州市人民 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切实 把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重点加强和推进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农村卫生 工作和医疗卫生体制及市属卫生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实现“用比较低 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努力满足广大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的总体目标。 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开拓创新的原则。更新观念、锐意创新,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冲破一切不 利于卫生事业发展的旧观念旧体制的束缚,以开放带动改革,以改革促进发展。
2、坚持保稳定促改革的原则。卫生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很强的工程,关系到广 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卫生工作者的切身利益。必须在改革发展中求稳定、在稳定中搞改革 促发展。
3、坚持政府、社会、市场相结合的原则。加大政府对公共卫生的投入,保障社会公共卫生 安全;开放医疗市场,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市场竞争;规范市场运行,发挥市场机 制作用。
4、坚持重点突破与有序推进相结合的原则。以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加强公共卫 生建设、加强农村卫生和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为重点,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积极稳 妥地推动各项改革有序进行。
三、主要内容
(一)加强公共卫生建设。
1、根据中央“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增加投入、健全体系,改革体制、整合资源, 城乡兼顾、重在农村”的方针,争取在2005年建立健全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疾 病预防控制体系、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和医疗救治体系,从市、县、乡三个层次提高我市对公 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2、2004年基本完成县(市)区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各级政府要积极制定并 实施两个体制改革方案,按照依法行政、政事分开、综合管理、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 ,调整卫生资源配置。城区的改革按一个机构、两个牌子方式进行,县(市)改革按两个机 构、两个牌子方式进行。同时要深化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全员聘用制。新进 人员必须符合相应的学历和专业要求,非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卫生监督和疾病防控的业务 技术工作,也不得担任该机构的主要领导。对经考核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人员要予以分流 重新安排工作或调整出该机构。各级财政要保证其编制内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
3、加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系统和应急队伍建设。市和各县(市)区要在防治 非典指挥部的基础上,今年内组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公室,设在各级卫生部门, 负责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和实施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要进一 步加强专业队伍和卫生系统各类卫生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和疾 病预防控制能力。
4、实施全行业统一监督执法。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整合原来分散的卫生监督执法职能,建 立起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综合卫生监督执法机制。要努力改善监督 执法条件和技术手段,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和现场检测设备,坚决打击和惩处各 种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保证《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 执业医师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 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5、加快疾病预防控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核定标 准和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传染病区建设要求,积极筹措资金,加强业务用房建设 ,购置必需的仪器设备,力争年内完成各县(市)传染病房(区)建设。市疾控中心要通过 P3实施室验收和职业卫生资质认可,进一步提高市、县(市)区疾病控制机构对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6、继续加强公共卫生信息网络建设。要整合资源,充分利用现有通讯信息手段,并在乡镇 、街道(社区)卫生院配备电脑,把网络延伸到乡、村和社区,发挥计划生育信息网络的作 用,实现资源共享,建立统一、高效、快捷、准确的疫情信息报告网络。
7、提高传染病、地慢病监测防治水平。对重大、重点和新发传染病的疫情监测,要保证监 测经费的投入,全面提高我市预警、预控和综合防治水平。三年内完成乡镇、街道卫生院规 范化计划免疫接种门诊的建设,各项设施和接种人员的培训全部到位。
8、加强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大经费的投入力度,使现有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 构成为辖区保健指导中心。以社区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为依托,落实以优生、优育为重点 的健康教育、生殖保健技术服务。
(二)加强农村卫生工作。
9、探索搞活农村办医形式。积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多渠道吸纳社会资金,扩大 卫生资源,发展农村民办医疗机构;鼓励城市医疗机构和人员到农村办医或向下延伸服务, 城市医院可到农村举办医疗机构或与乡镇卫生院开展多种形式的纵向合作,具备执业医师资 格的城市离退休和富余医务人员可到农村办医。积极组织城市大中型医疗机构开展卫生下乡 和“一帮一”活动,采取捐赠医疗设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巡回医疗、双向转诊、学科 建设、合作管理等方式,支援农村卫生机构建设。
10、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按照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及其医疗卫生资源和医疗需求状况,合 理整合乡镇卫生院,原则上每个乡镇应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其人员、业务、经费等划 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乡镇卫生院必须配备专职预防保健人员,其业务工作由县 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和妇幼保健机构指导,人员经费和预防保健业务经费由县 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农村卫生资源的组成部分。医疗卫生机 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发挥各自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 应有作用,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11、加强农村卫生院、所建设和规范。加快乡镇卫生院建设,保证开展公共卫生执法监督和 基本医疗服务所需基础设备和条件。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乡镇卫生院建设,2008年前完成全 市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任务。规范农村卫生所管理,使公共卫生网络更加健全,网底更 加扎实牢固,农民就医更加方便。可充分发挥县级医院的作用,对乡镇卫生院采取兼并、重 组等方式,充分利用现有的卫生资源,实现效益最大化。对边远山区、海岛卫生院要加强投 入,重点建设产、儿科及急诊科,提高妇幼公共卫生及常见病、急诊应急处理能力。
12、努力推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2005年开始试点工作,试点县(区)要成立 领导机构,积极组织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确保试点工作 顺利开展。卫生、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需要 ,合理确定合作医疗筹资标准。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给予适 当补助。争取2008年在全市推开,2010年完成。
13、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 ,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和贫困户家庭成员实行医疗救助。建立农 村医疗救助制度,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在总结 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市逐步推开。
(三)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14、加快民办医疗机构发展。鼓励社会资金(含外资)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民办医疗机 构设置不受区域卫生规划的限制,符合准入标准的民办医疗机构,均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申请设立。卫生行政部门要公开民办医疗机构准入标准和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在规定 的期限内完成审核,对符合准入标准的应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设置任何审批 障碍。民办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工商、民政、税务部门应根据营利和 非营利性质分别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明。民办医院按照不同类别,享受相应的税收优 惠政策,基本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用地可以实行协议出让,非营利 性民办医院的用地可申请划拨使用。在人才引进、技术职称评定、参加学术组织及学术活动 等业务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申请城市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民办医院可自主招聘工作人员,依据聘用合同协商确定薪 酬,职工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民办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量 化分级管理制度,实行平时监管和年度审核相结合,对不合格的民办医疗机构,根据情节轻 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处罚。
15、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各级政府要按照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的要求,适当调整卫生资源 结构和布局,合理确定公立医院的规模和数量,集中力量办好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能够保证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需要、代表区域业务水平的医疗机构。鼓励各类医疗机构打破部 门和行政隶属关系的界限,在业务、技术、人才、资金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重组, 进一步促进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性作用,健全和完善公立医院的 财政补偿机制,促进公立医院的建设和发展。对资源配置不合理、经营管理不善、服务效率 低下、区域同类性重复明显的公立医院,应从结构和数量上进行调整,可通过股份制、委托 经营、股份合作制、整体有偿出让等多种形式进行改制、改造。要
积极探索公立医院管理形式的改革,政府可通过建立出资人制度,明确和规范公立医院的产 权关系,实现公立医院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政府享有出资人权利,可通过成立非营利性的 医院管理机构对公立医院进行管理。公立医院要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成为自我管理、 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不断深化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全员聘用制 。
16、加快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到2005年,福州市区建成较为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部分城区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福清、长乐基本形成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框架。
各级政府应把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发展规划,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 量多方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引导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向下延伸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同时,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并为其配备基本设备和房屋 等设施。城市在新建或扩建居民小区时,必须在公共服务设施中预留社区卫生服务用房。劳 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参保人员 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费用的个人自付比例应低于在二、三级医院就诊自付的比例。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切实转换功能,以开展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诊治、康复服务和计划 生育服务为主,满足社区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上级 医疗机构构双向转诊制度,切实做到“大病到医院、小病在社区”。此外,社区卫生服务机 构还必须开展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各级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严格执行准入制度,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退休 卫生技术人员应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实行聘用合同管理,给予合理报酬,其原退休 待遇保持不变。
17、强化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从 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入手,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 技术等服务要素准入制度,强化医疗服务市场监管。要培育和发展医疗服务中介组织,充分 发挥行业协会和学会等中介组织在卫生行业自律和组织协调的作用,推动卫生行政部门对医 疗服务行业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从部门管理向全行业管理转变 ,切实实现管办分离和政事分开,逐步形成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规范和标准,并通过中介组织 进行检查和评价,根据检查和评价结果进行依法监管的工作格局。
(四)开展市属卫生单位改革。
18、做大做强做精市属医院。坚持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重点医院、特色(专 科)医院的发展战略,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借鉴全国重点中西医结合医院的考核办法,革新 创建机制,完善考评体系,加强监督指导。
19、改革市属医院经费投入和融资办法,建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机制。一是市属综合、 专科医院可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转化的方向进行改革,市里每年仍通过工作量为主、特殊病 种为辅的考核办法予以补助扶持。二是多渠道筹措发展资金,用于医院基建和购置设备。如 吸收外国政府贷款、银行贷款政府贴息、BOT(建设-经营-转让)、合资(合作)办院、 产权置换等。贴息贷款具体办法:医院在充分调查市场需求的基础上,提出贷款的项目和金 额,由卫生局组织专家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将贴息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
20、积极推进市属医院后勤社会化。凡社会能有效提供的后勤保障,如食堂、锅炉、洗衣、 清洁卫生、绿化、保卫等应逐步从医院剥离出去,实行社会化管理,实现管理层与作业层的 分离,以有效利用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也可由医院联合组建社 会化的后勤服务集团,单独核算,自负盈亏。
21、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 发〔2000〕31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 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以优化卫生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核心,理顺政 事职能,下放管理权限,引入竞争机制,搞活用人制度。
22、拉开分配档次。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性质、特点和发展需要及财政支持强度,对不同类 型的卫生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管理办法。①全额拨款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形式,并 在工资总额范围内,对活的工资部分进行重新分配;②差额拨款单位:根据市人事局核定的 工资总额可自主确定医院各类人员的内部分配办法;③自收自支单位: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 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单位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原则 的前提下,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办法。在逐步推进管理机制改革的条件下,进一步搞活内 部分配,扩大各事业单位的分配自主权,根据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的精神, 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对于少数 能力、水平、贡献均十分突出的技术和管理骨干,可采取年薪制和协议工资制度,由双方共 同商定并签定协议。同时,积极探索医院领导干部收入与医院效益挂钩的办法。
23、改革卫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制度。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严格干部管理权限的前提 下,引入竞争机制,改革单一的委任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聘任、选任、委任、考任等 多种选拔任用方式。局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任职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组织考核合 格,可继续任原职,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其试用职务。同时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和院级领导 定期轮岗制度,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单位其行政领导职务,每届任期为5年,到期进行任 职交流。
24、积极稳妥地开展市属医院产权制度改革。要根据市属医院经营状况进行适时改制。鼓励 经营效益好的医院并购其它医院组建医疗集团或转为营利性医院,并在3年过渡期内不减少 原有经常性财政拨款。对资源配置不合理、经营管理不好、服务效率低下、自给率低的,以 及在按工作量补贴经费不变的情况下无法生存的医院,可以由各级公立医院并购组建医疗集 团,也可以公开拍卖转为民营医院或撤销、关闭。
转制的市属医院,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清产核资,严格资产评估,避免国 有资产流失。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用投标挂牌拍卖等形式公开整体出让。出让过程 中,要注重投资者的信誉与资质,不以简单的出价高低为选择标准,注重医疗机构的无形资 产。
25、坚持不懈地开展精神文明和行风建设。要加强医德医风教育,继续开展以评选“三优一 诚信”为载体的“三讲一树”活动,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创建文明行业。要围绕解决病人群 众关心的看病难、看病贵等热点问题,继续实施病人选医院选医生、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医 药费用日清单、大额病例处方评议监督办法、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等制度,大力推行药品集 中招标采购制度以及降低医院药品收入管理等办法,确保市属医院单病种医药费用继续低于 省级医院水平。要加大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在医药购销中收受回扣和医疗服务中开单提成、 收受红包等问题,要继续实施卫生部和卫生厅及我局制定的举报收受红包、回扣有奖办法, 积极运用扣除卫生经费、暂停职称晋升、执业资格活动等手段处理严重违纪的医务人员,实 现有效遏制收受药品回扣、收取红包、开单提成、乱收费等不正之风。要按照“谁主管,谁 负责”原则,建立纠风长效机制。同时要建立健全医德医风考核、激励和惩戒管理机制,促 进医务卫生人员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增强为病人群众服务观念。要加强卫生服务诚信建设, 把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真正落实到每个医疗环节。进一步深化医院院务公开工作,以病人群 众关注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为重点,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腐败行为 。
26、理顺福州市红十字会管理体制,将福州市红十字会由“福州市卫生局代管”改由市政府 领导联系。

四、组织实施
1、认清形势,统一思想。要加强广大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积极组织学习国家 有关卫生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提高医疗卫生单位党政领导和广大干部职工的政策知晓率, 增强大家的改革意识及心理承受能力。
2、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性强,牵涉面广,情况复杂,不仅关系到我市 整个卫生的改革与发展,还关系到社会的安定稳定。各单位必须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改革工作。
3、统筹规划,多方协调。卫生体制改革涉及面广,需要综合配套。每项改革不仅要使政府 心中有数,而且计划、人事、劳动、编制、财政等部门应相互配合和支持;每一项政策出台 前,不仅要注意与其它政策相配套,进行统筹规划,还要多征求、多咨询、多分析,避免盲 目进行。
4、循序渐进,分步实施。改革要本着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精神,先试点再实施,积极稳 妥地推进卫生体制改革。
本方案试行后,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予以实施。



福州市卫生局
2004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