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通过部级学具鉴定单位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通过部级学具鉴定单位名单的通知
2001-07-08
教基厅[2001]8号
为贯彻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我部《关于加强学具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厅[2000]6号)的部署,今年6月组织召开了教育部小学学具鉴定会,并对通过省级学具鉴定报我部备案的单位及产品进行了审查。现将通过部级小学学具鉴定的单位及其产品、通过省级小学学具鉴定并报我部备案审查通过的单位及产品予以公布(见附件一、二)
鉴于目前个别地区学具管理工作没有按照教育部的要求执行,在管理体制、鉴定、配备(发行)和使用等方面还存在混乱状态,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加强学具的管理工作是贯彻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工作,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负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学具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严防把学具配备管理工作当作创收手段去操作。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我部《关于加强学具管理工作的意见》,理顺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对学具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省级教育技术装备机构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学具管理工作的职责,严格执行我部颁发的《小学学具配备目录(试行)》(教基厅[2000]19号)和《关于开展小学学具鉴定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00]20号),认真做好学具的鉴定、配备和使用等具体业务工作。
三、通过部级鉴定的学具产品可在全国范围配备(发行),通过省级鉴定并报我部备案审查通过的学具产品仅限在本省配备(发行)。各地配备(发行)的学具必须是通过部级鉴定的学具产品或通过本省学具鉴定并报教育部备案审查通过的学具产品。学具配备的数量和品种不得超出目录范围,学校有权拒绝超出目录范围学具的配备。学具的配备要贯彻学校自主,学生自愿的原则。
四、各级学具管理部门要承担起学具的使用管理和教师培训等工作,要防止学具只配不用的现象,学具的建、配、管、用工作由单一部门承担是解决这一问题的组织保证。各地区应采取有效措施和多种方式,积极开展提高学具使用效益的活动,充分发挥学具培养学生动手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作用
五、遵照《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中“进一步加强对滥发学生用书、学具及其他学生用品的治理”要求,各地要认真清理整顿学具配备(发行)环节。学具的订购、配备工作不得交由企业操作。学具产品的选购要实行招标制,杜绝个人行为和“内定”的不正常操作方式。教育行政部门不能参与学具配备(发行)中具体的经济活动。严禁在学具管理工作中搞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
六、为减轻学生经济负担,生产企业销售价的毛利润不应超过合理成本的25%,配备(发行)环节总费用不得超过订购价的25%(含工厂折扣款)。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索要或接受任何形式的提成、回扣或除学具以外的捐赠。要减少学具发行的中间环节,降低发行费用,把最低价格的学具产品配备到学生手中。
七、我部将对学具实行质量跟踪监督,保证学校配备的学具质量。通过学具鉴定的单位不得降低产品质量。对鉴定后改进产品设计与用料的必须报我部审核。
八、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监管和监督检查,完善举报制度,对违反规定的个人和单位要及时严肃查处。对于在学具配备(发行)过程中发生的不正之风与产品质量问题,学校及个人均可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反映。对于违反教育部规定在学具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通过教育部小学学具鉴定的单位及其产品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打“√”为通过鉴定的学具产品)
序号
单 位
数学学具
自然学具
美术学具
1
大梁山文教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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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南通海易标牌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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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北京智发教学用品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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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北京先河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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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浙江余姚市育才教学仪器厂
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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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江苏海门市春华塑料制品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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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浙江三和科教仪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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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浙江金华市迅达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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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北京翔云工艺美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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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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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安徽科慧教学用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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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宁波保税区远东文教用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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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宁波大风车教育器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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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江苏大丰丰文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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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宁波华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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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杭州市瓶窑文教用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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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宁波华雄智能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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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湖州立方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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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西安市求知教学用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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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北京市百佳艺苑教学用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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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江苏共创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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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省级小学学具鉴定经教育部备案审查通过的单位及其产品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打“√”的为通过鉴定的学具产品)
序号
单 位
数学学具
自然学具
美术学具
1
重庆市教鸿学具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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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重庆市冠达教学设备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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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重庆市启智文教用品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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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宁波保税区远东文教用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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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湖州立方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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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大梁山文教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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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浙江三和科教仪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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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台湾高等学校在北京等六省(市)招收自费生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台湾高等学校在北京等六省(市)招收自费生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教港澳台厅〔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校招生办公室:
2010年8月,台湾方面承认大陆41所高校学历,开放大陆学生赴台学习。2011年,台湾高等学校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六省(市)招收自费生。为保证大陆学生赴台就读工作稳妥、有序进行,特成立“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与台湾负责招收大陆学生的“大学校院招收大陆地区学生联合招生委员会”(简称陆生联招会)对口沟通协调招生相关事宜。大陆其他机构不得擅自接受台方委托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相关工作。经商国务院台办交流局、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台湾高等学校招收大陆自费本科生
(一)招生学校
经台湾教育主管部门核准成立并准予在大陆招收本科生的高等学校。
(二)报名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六省(市)参加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可报考台湾有关招生院校。具体报名手续及相关信息详见“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网站(http://hxla.gatzs.com.cn)。
(三)信息传递
台湾“陆生联招会”于6月22目前向“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提供本科学生报名数据,“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于6月25日前向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六省(市)招办提供报考台湾高校考生信息,上述六省(市)招办于6月27日前将考生高考成绩、六省(市)本科一批和二批分数线及相关信息提供给“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于6月28日前向台湾“陆生联招会”提供考生高考成绩。
(四)录取
台湾有关招生高等学校于2011年7月4日前结束本科录取工作,并将录取名单通过“陆生联招会”提供给“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将录取名单提供给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省(市)招办。凡被台湾高等学校录取并经本人确认就读的考生,不再参加大陆高校统一录取,有关省级招办不得再向大陆其他高校投放已被录取的考生档案。
二、台湾高等学校招收大陆自费研究生
(一)招生学校
经台湾教育主管部门核准成立并准予在大陆招收研究生的高等学校。
(二)报名
毕业于台湾承认学历的大陆41所高校且目前户籍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六省(市)的毕业生或入学前户籍在上述六省(市)的41所高校应届本科或硕士毕业生,可报考台湾有关招生院校。具体报名手续及相关信息详见“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网站(http://hxla.gatzs.com.cn)。
(三)报名审核及录取
详见“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网站发布的2011年台湾高校硕士、博士招生简章。
三、台湾高等学校招收大陆自费生的宣传、咨询及招生章程
“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负责对口协调台湾高校招收大陆学生的宣传、咨询等工作。“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网站(http://hxla.gatzs.com.cn)将受台湾“陆生联招会”及招生院校的委托,登载台湾招生院校招生章程、学校及专业介绍等相关信息,以便查询。
四、证件办理
大陆学生需持台湾高等学校录取通知书、台湾主管部门核发的入台许可证明及北京、上海市台办和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四省地级市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五、学位认证
被录取考生必须在台湾修完全部规定课程,并论文答辩合格后取得台湾高等学校颁发的学位证书,方可作为大陆有关部门认证的依据。
在台湾“陆生联招会”和“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备案的大陆学生在台湾学业期满,获得台湾高等学校颁发的学位证书,大陆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承认。
六、毕业生就业
在台湾高等学校学习的大陆学生毕业后,自主择业。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