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种类/宫晓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2:22:50   浏览:81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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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保全的种类

                北安市人民法院—宫晓辉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必要时也可依职权对一定财产采取特殊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有得以实现的物质保障的法律制度。
  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几乎都规定有财产保全内容,我国也不例外。惟一不同的是财产保全制度在我国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在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稿中,财产保全是以诉讼保全名称作为一节规定在普通程序里。根据十年的试行经验,新《民事诉讼法》将诉讼保全改为财产保全并从则提到了总则部分设专章加以规定。应当说现存立法例更能显示出立法的科学性和财产保全制度的重要性。财产保全制度有利于主动维护合法权益,有利于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保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彻底执行。
  财产保全制度的动作并不具有随意性。它的发动和动作是有一定条件的。其基本条件是:第一,确有实施财产保全的客观需要。即是说不采取特殊的保全措施,即使今后形成了判决,它也只是一张“空头支票”,缺乏实现的物质基础。这种客观需要的形成或者是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或者是其他原因。所谓“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是指实际控制着标的物的当事人,有意或无意地对该标的物转移、变卖、处分、隐匿、毁损;如房屋占有人改建房屋;涉外民事经济案件中外国当事人将其船舶或飞行器驶离国外等。所谓“其他原因”是指除当事人行为之外的原因,如风雨侵蚀、日晒雨淋或者标的物本身可能的化学反应等使该物体发生质变。第二,要有人申请实施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权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人民法院。当事人包括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也应当包括仲裁中的申请和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仅指尚未起诉但准备起诉的人;只有在必要时人民法院才能成为财产保全制度的发动都。我们认为,在民事审判改革的今天,应最大限度地减少法院的职权干预,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权,人民法院最好不要直接去发动财产保全制度。
  实施财产保全时,必须严格遵循其范围。《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1款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保全的对象只能是利害关系人或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或即将起诉后所指身体的某项具体财物。例如,利害疯长系人或当事人双方对一“奥迪”牌汽车实施保全,而不能对其他汽车实行保全。如争议的是金钱则被保全的财物的价额,应在利害人的权利请求或者诉讼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范围之内,不应超出权利请求或诉讼请求的标的价额,二者在数额上应大致相当。所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保全的财产应是利害关系人之间发生争议而即将起诉的标的物有牵连的物品。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可以时间为标准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尚未起诉而被告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一般适用于情况紧急时。即是说因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法律规定他可以在起诉前身体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实践中常见的有诉讼前扣押船舶等。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则是当事人已经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后才采取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既有相同之处又有明显的区别。相同之点是,二者均系财产保全法律制度;二者的目的、动因、措施乃至程序几乎都是一样的。不同之处有四:其一,财产保全提起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发动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主体有二,一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二是人民法院。其二,财产保全提起的时间有别。诉前财产保全发生在诉讼发生之前;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则是诉讼系属之后。其三,法律对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民事诉讼法》第93条和92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从法律的用语看,“应当”与“可以”是有较大区别的。其四,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时限不同。人民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必须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情况不紧急的则可以在48小时之外作出裁定。最后,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条件不同。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天内不起诉的,法院应当主动解除财产保全;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则是以被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为条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被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则实施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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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专利证书印花税代征办法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专利证书印花税代征办法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1]1405号

1991-11-01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
  你局京税三字[1991]48号《关于对完税专利证书以加印代扣印花税专用章标记代替贴花问题的请示》和你局所属海淀区分局与中国专利局所立《委托代征印花税协议书》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各种专利证书可以由你局委托中国专利局在核发时统一代征印花税。
  二、同意你局自1991年1月1日起,对统一代征印花税的专利证书,在其右上角处加印“中国专利局代扣印花税专用章”戳记,并在其右下角处注明“本证书印花税5元已缴纳”字样,作为完税标志。
  三、采取委托代征办法后,由你局负责对专利证书印花税缴纳办法具体解释,并会同中国专利局对完税的专利证书底册及编号进行管理。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1999)79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泰安市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日




泰安市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经适用住房建设,改善和提高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使住宅业形成新的消费热点和经济增长点。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必须坚持政府总揽,以市场为导向,以项目带开发,坚持节约耕地与旧城改造相结合,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建设。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扶持政策,以微利价格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


二、规划与计划编制
(一)各级计划部门应会同城市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场需求以及建设用地可供数量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经批准后,纳入当地政府经济发展计划。
(二)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年度计划,并在地方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
(三)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规划、土地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三、建设规划和设计要求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划与设计要严格执行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划设计方案必须报经规划部门统一审核,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工建设。5万平方米以上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小区规划设计方案,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进评审,未经评审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设计必须执行《山东省住宅建筑设计标准》,建筑设计要坚持样式新颖活泼、居住使用方便的原则,积极推广大开间灵活隔断住宅设计。



四、建设管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招投标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中标单位应与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开发合同,领取开发项目手册和开发经营许可证。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主要通过预收款、集资、住房公积金及政策性货款筹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主要认真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承诺制。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质量管理,保证经济适用住房的质量。
(三)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后,经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五、扶持政策
(一)经济适和住房建设用地由政府划拨,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要定期调整公布基准地价,加强地价管理,降低建设成本。
(二)按规划与经济适用住房配套建设的经营性设施不得摊入住房成本,要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出售或出租。经济适用住房户外的的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设施的建设,由各专业部门建设并承担费用,产权归各专业部门所用。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营业税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按零税率征收。
(四)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减收。人防工程费、拆迁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综合开发费、工程预决算审计审查费、水增容费按50%收取;规划设计费、招标管理费、招标代理费、质检费按60%收取。
(五)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取消商业网点费、规划管理费、供电贴费、买用电权费、电力建设集资费及企业资质审查、工程竣工验收、产权审核等收费及各种押金、保证金。禁止各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摊派、集资和收费;凡涉及的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有关部门也应减半征收。
(六)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贷款,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其有效资产进行担保,也可以总投资在30%以上在建工程进行抵押。以在建工程进行抵押的,房产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对其权属进行预登记,办理他项权证,并做好与工程峻工后有关房屋权属登记的衔接工作。
(七)对购、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优先提供政策性和商业性住方贷款,并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任何金融部门都不得增加岱款环节和贷款利息。

六、销售管理
(一)新建的经济适和住房价格按以下8项构成因素核定:①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②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③建安工程费;④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⑤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3%以下的管理费;⑥贷款利息;⑦税费;⑧3%以下的利润。
(二)经济适用住房实许政府指导的限价销销售政策。开发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在住房销(预)售前向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报送住房建设成本及工程预(决)算资料,申请报批住房销售指导价格。物价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建设、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八项构成因素,认真核定销售价格。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批准的住房销售住房,可先按合同预收售房款,待交付使用时再按批准的价格进行结算。
(三)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位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中低收入购房户的申报、登记、审批制度,负责购房资格的认定工作。购买住房须填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经单位或居委会审核盖章后办理有关手续,凭“准购证”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四)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的主要对象是:城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居民中的中低收入家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房。中低收入家庭申购住房资格的认定标准由各地确定,并按年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五)经济适用住房每户只能购买一套,房管部门在办理确权手续时,需在房产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再次交易时按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六)经济适用住房销实行质量保证制度。各开发建设单位销售住房时,必须与住房户签订《经济适用房购销合同》,同时向住房发放《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规定对住宅的质量、保修期等作出承诺。否则,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确权手续。

七、组织领导
经济适用住房是城镇住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发群众关心的热点之一,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各级计划、城市建设、土地、规划、房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抓好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编制、规划建设和出售管理工作。各级监察、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扶持政策及住房出售等情况的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认真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