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优势证据规则认定民间借贷关系/钟建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2:01:54   浏览:97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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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优势证据规则认定民间借贷关系
——张三诉李四民间借贷纠纷案

【问题提示】
如何运用优势证据规则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要点提示】
当事人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或者是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各持一词。如果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可能性明显大于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可能性,则可以运用优势证据规则认定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据以裁判。

【案例索引】
一审: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0)芙民初字第XXXX号(2010年11月19日)

【案情】
原告张三(女)。
被告李四(男)。
原告张三诉称:李四分多次找我借款现金24万元,后于2008年9月19日出具《借条》,约定年内归还。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我多次找李四索要,李四均以种种理由拖欠未还。为此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李四立即偿还借款2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李四辩称:张三是我的大姐。在过去的十多年里,我们都一直住在同一个小区,在同一个商场做生意,两家关系不错。2007年5月,我们决定去XX开厂做家具生意。双方饭桌上商定,李四负责关系和多出力,张三多出钱,如果赚了钱就平分。这应该算是双方的口头协议。但这次由于没有找到厂房而未能办成。只好返回XX,并商定于2008年继续去XX办厂。2008年3月底,由于我没有资金,需要卖掉住房以筹措资金办厂。在作出卖房决定前,我再三征求张三的意见是否继续办厂,张三满口答应继续办厂。没想到我卖了住房之后,张三不知出于什么想法居然打电话说不去办厂了。我对张三的这种做法很恼火,于是也决定不去办厂了。待我冷静下来后,张三又来到我家中,说又还是要办厂,并要我先去找好厂房,厂房找到之后会马上转资金过去。我知道张三为什么要急着办厂,是因为张三当时正在闹离婚,张三想远离有过严重精神病史的姐夫,怕离婚后纠缠不清,同时也是要为儿子创点业。我于2008年4月11日到XX,5月份就找好了厂房,6月份买图纸开发款式,这时张三来到XX,并住在XX市场。由于张三的存折是用我俩母亲的名字开的,没有母亲的身份证取不出钱,加上其他一些事情,张三经常往返于XX与XX之间,直到8月底处理了儿子读书、XXX门面转让等事宜之后,才于9月3日来到厂里,共同组织参加9月8日-15日的国际家装展销会和安排厂里的各项工作。此后由于国际性的金融危机,原本红火的展销会寥寥无人,我们新开的厂更是一没客户,二没有商场,展销会结束后几乎没有几套订单。而这个时候我们厂已经投入七八十万元,展销会结束后,则几乎处于一种停滞状态。在这期间,张三让父亲带来XX5万元;6月份转款5万元;7月29日转款9000元,给付现金3000元;8月2日转款63 000元;8月15日转款5000元;8月23日转款3万元;9月5日转款2万元,这样分七次共注入合伙资金23万元。这就是张三投入的全部合伙资金。2008年9月19日,张三称儿子在学校打架,需要回XX处理。我说你现在回去厂子怎么办?现在账上没有一分钱了。张三则说我已经投入了那么多钱,你投入多少我还不清楚。张三也曾经要求过将投资开支明细账交给她,我由于太忙没有交,只是把客户打款的银行卡交给了她。张三说我回去转24万给你,但你必须现在打一张《借条》给我,账就以后再算。我当时由于连日劳累,通晚没睡,就昏昏沉沉地答应了,出具了一张《借条》。张三当天就回了XX,之后再也没有回厂,也没有打过一分钱,我也再没有收过她一分钱。至此,我才知道张三要我出具《借条》,是挖了一个坑让我往里跳,以至于今天她才有机会起诉我。张三给我的资金,除了合伙的资金差不多是24万以外,再未给过我任何钱款。张三说我借款24万元,那么这24万元又是如何给付的呢?总之,我虽然打了《借条》,但张三并没有真正给付过24万元,我也不应归还张三24万元借款。张三给付过23万元,但这是投资入伙办厂的钱,并不是借款。入伙办厂因金融危机亏损80多万,两个人都应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张三和李四系姐弟关系。
2007年5月-2008年9月间,张三和李四曾商量一起去XX、XX办厂做家具生意,但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期间,张三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共分七次给付李四共计23万元。
2008年9月19日,李四向张三出具一份《借条》,内容为:“《借条》 今借张三现金贰拾肆万元整。年内尽量归还。借款人 李四 2008.9.19日。”
关于《借条》的由来,张三法庭陈述称,双方原来确实商量过合伙办厂做家具生意的事情,张三也曾分七次给付了共计23万元的资金,但合伙本身是张三不情愿的,李四还多次发短息威胁要求张三入伙。头两次给付的10万元,本来都是借给李四的。后来张三觉得既然借了这么多了,干脆就合伙算了,于是继续付款。可待张三要求知晓家具厂的资金账目时,李四却不同意,只是给了张三没有实际价值的客户打款银行卡。张三感觉和李四不可能合作好,要求退出,李四同意张三已给付的投资款算作借款,于是就向张三出具了《借条》。至于借款金额为何是24万,张三法庭陈述称,这24万元中包含了合伙前李四曾经欠着未还的1万元,因而合在一起就是24万。对此说法,李四称此前确实借过张三的钱,但后来都还清了。张三则反驳称,当时李四为了购房向张三借款5万元,后来只还了4万元,还剩下1万元未还,于是与23万元合在一起后,由李四出具了金额为24万元的《借条》给张三。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借条》、手机短信、书面证词及双方当事人法庭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审判】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张三和李四系姐弟关系。双方曾一起合伙办厂做生意,为此张三曾分七次给付李四共计23万元。在双方因合伙事务发生争执、能否继续合作下去难以确定、张三决意退出的情况下,李四就张三已经给付的资金23万元连同此前借钱未还的1万元向张三出具金额为24万元的《借条》,并承诺尽量年内归还。因此,张三和李四之间成立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此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李四没有按照承诺的期限和数额归还借款,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张三要求李四归还借款24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依法应予支持。
李四答辩认为《借条》系张三谎称回去后继续转款24万元作为合伙资金,但要求李四先打《借条》,而打了《借条》之后张三一是没有再回厂合伙,二是没有再转过一分钱款,因而李四并没有实际向张三借款24万元,双方并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对此答辩理由,法院认为不足采纳,理由如下:因为双方合伙期间就是否应当共掌资金账目而发生争执,张三亦由此心生去意。在此情况下,张三会像李四所称的那样回去再转款24万元作为投资,从日常生活情理上看应为不可能。两相比较而言,张三所称的在张三意欲退出合伙的情况下,李四承诺张三已经投入的23万元资金转为无息借款,并承诺年内归还的说法具有更高的可信度。而从举证证明的角度来看,张三所举证的《借条》,本身即表明了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合意;而李四所举证的书面证词,充其量只能证明双方曾经存在过合伙关系,但不能否定双方终止合伙时就张三入伙资金作借贷关系处理的双方合意,因而张三所举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李四所举证据的证明力。至于《借条》金额为24万元而非投资款23万元,张三对此作出解释是此前李四欠有借款1万元未还,因而这次算作了一起。对此,李四并不否认此前曾向张三借过钱,只是强调已经全部还清了。如此情况表明,张三关于借款金额构成中1万元的由来的说法亦具有合理的可信度。综上,李四关于不成立借款关系的答辩理由难以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至于李四辩称合伙亏损80余万元,张三应当分担亏损的意见,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另循他径妥善解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李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张三借款24万元。本案受理费2450元,由李四负担。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未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本判决已经产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本规定即为人民法院认证证据的优势证据规则。
优势证据规则,又称“高度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规则”,即当证据显示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法官可据此进行合理判断以排除疑问,在已达到能确信其存在的程度时,即使还不能完全排除存在相反的可能性,但也可以根据已有证据认定这一待证事实存在的结论。
如何理解优势证据规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证据是否有优势是对证据证明力的评价,而不是单纯对证据数量的衡量。
2、对证据具有优势的判断必须建立在排除合理怀疑的基础之上。
3、证据具有优势,必须达到足以令人确信其待证的事实确实存在的程度,但所要求的证明标准是一种相对的“法律真实”,而非绝对的“客观真实”。
4、优势证据是认定待证事实的最低限度的证据。证据是否属于优势证据,是人民法院对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进行比较的结果,但这种比较必须建立最低限度的基础之上,而不只是简单的比较。比如,原告起诉被告借款,原告未能提供借据等有力证据,而仅由其配偶作为证人提供证词,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告即使毫无证据可举,原告也不可能胜诉,因为原告的证据没有达到最低限度。
5、优势证据规则符合认识论规律,具有科学依据。法官对证据是否具有优势的判断是主观思维的结果,得出的结论也只能是主观的,但主观的认识根源于客观事实,因而根据证据内心确信后得出的结论也必然会是符合客观实际的。
优势证据规则的确立,是保障诉讼公正的需要,是实现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的需要。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既要追求客观真实,又要注重速度和效率,因而应当大胆而正确地运用优势证据规则。
本案中,原告张三为主张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提供了《借条》作为证据。李四为证明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而成立合伙关系,提供了一些书面证词作为证据。
对于张三所举证的《借条》,李四质证称《借条》虽然是李四签名出具的,但张三并未实际给付相应数额的借款给李四,因而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对于李四所举证的书面证词,张三则质证称一开始双方也还是有过合伙关系,但后来在合伙资金的处理中通过《借条》的方式衍生出了借贷关系。
对双方上述所举证进行比较,即可明显看出张三一方所举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李四一方所举证据的证明力,从而构成优势证据,足以证明本案待证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事实确实存在。因为本案中张三所举证的《借条》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中的书证,书证是以其所记载的思想内容证明待证事实。本案中的《借条》系李四向张三亲笔签名出具,就足以证明李四向张三借款的事实。而且,《借条》一旦出具,不仅能证明当事人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且能够证明借款人已从出借人受领了与《借条》所载金额相同的款项。本案当事人关于款项往来过程的陈述,亦足以印证李四确实已从张三那里受领了相应数额的借款。李四所举证的书面证词在法定证据种类中则属于证人证言,但证人并未出庭作证以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优势证据规则,完全可以认定张三所举证的《借条》的证明力明显大于李四所举证的书面证词的证明力,从而采信张三的证据,认定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中张三并不否认和李四一开始是存在合伙关系的。但后来《借条》的出具,结合当事人关于合伙过程的陈述,即足以表明双方曾经的合伙关系到后来已衍生出了借贷关系。因此,张三依据《借条》主张借贷关系债权,是完全合法合理的。至于曾经的合伙关系,如果还存在债权债务未结清,双方是完全可以另行协商或者诉讼解决的,但这与本案《借条》所承载的民间借贷关系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而不能并案审理。
本案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息诉服判,未提起上诉,也说明本案中法院运用优势证据规则采信证据和认定事实,并据以作出裁判,是完全正确的。

(作者单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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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奖励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场),区直各办、局: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奖励办法》经区政府常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九月八日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增强和鼓励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厦门市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厦门市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奖励办法》等法律、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设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电话。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由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重、特大事故隐患可直接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

  第三条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倡实名公开举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隐患。

  举报人要求保密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为其保密。

  第四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存在下列情形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

  (一)发生死亡、重伤或中毒等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或资金投入不足,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及废弃物处理经营企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

  (四)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营业场所、仓库与员工宿舍或民宅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危及员工、居民安全的。

  (五)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考核合格的。

  (六)有关单位或个人不具备安全资质和条件开采矿山的。

  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已被停业整顿或关闭的矿山提供电力、爆破器材、设备等生产资料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九)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即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作业的。

  (十)本条(一)至(九)款情形以外的其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群众反映,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或个人置之不理或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十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十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实行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一般以下事故隐患的举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标准分三类十级。

  (一)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元至1000元。

  (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0元至3000元。

  (三)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3000元至5000元。

  举报奖励金依次分为100元、2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十个等级。

  第六条 同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举报的,对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对其他举报人给予表扬。

  第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统计和报告制度。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将事故隐患举报及处理情况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计汇总。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月28日前将本行政区域的事故隐患举报及处理情况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局。

  第八条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评审定级,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准。

  第九条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部门评审定级,确定奖励金额。

  第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每季度评审一次。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开展奖励评审工作,当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颁发奖励金。

  第十一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区财政等部门把用于举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基金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用于奖励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

  第十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对群众举报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尽快组织核查,对查实的事故隐患要迅速采取措施,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对群众举报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核查、处理的结果,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公安、纪检监察、劳动保障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翔安区生产安全事故举报电话

  单位电话

  安监局: 7889907

  监察局: 7889679

  经贸局: 7889977

  建设局: 7889886

  农林水局: 7889500

  民政局: 7889518

  教文局: 7889858

  综合执法局: 7889980

  国土房产资源局: 7089878

  卫生局: 7889656

  环保分局: 7614881

  公安分局: 110

  工商分局: 12315

  同安海事处: 6895117、6895123

  质监三分局: 7313289

  同安供电站: 7033505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遵循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分级受理和首问负责制原则。

  第三条 对群众举报的各类事故隐患的评估分类和奖励定级工作应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对群众举报的各类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调查核实,情况基本属实且相关职能部门事先尚未掌握或未列入政府部门监控范围的,举报人可获得表扬或奖励。

第二章  举报范围

  第五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存在下列情形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

  (一)发生死亡、重伤或中毒等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或资金投入不足,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危险物品或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及废弃物处理经营企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

  (四)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危险物品或民用爆炸物品的车间、营业场所、仓库与员工宿舍或民宅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危及员工、居民安全的。

  (五)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或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考核合格的。

  (六)有关单位或个人不具备安全资质和条件开采矿山的。

  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已被停业整顿或关闭的矿山提供电力、爆破器材、设备等生产资料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九)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即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

  (十)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验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检测的。

  (十一)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具备专业资质的机构检验检测,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不具备专业资质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的。

  (十二)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十三)生产经营单位将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十四)建设工程项目、建筑拆迁项目及其施工作业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十五)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捕捞和电力、通讯、铁路、民航存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十六)学校、医院、旅游及公共娱乐场所存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十七)林业、农业生产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十八)本区辖区内存在消防及火灾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十九)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二十)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二十一)其它构成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危险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群众反映,有关单位或个人置之不理或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第三章  受理和查处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重、特大事故隐患可直接向市一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七条 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区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行分类分级受理和查处。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工矿企业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和查处;

  (二)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游乐设施存在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和查处;

  (三)建筑质量、建设工程项目、建筑施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查处;

  (四)道路交通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公安交警部门、道路产权主管部门等受理和查处;

  (五)水上交通运输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交通、海事等部门受理和查处;

  (六)火灾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公安消防部门受理和查处;

  (七)学校校区内安全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和查处;

  (八)医院、医疗卫生设施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和查处;

  (九)旅游及其相关设施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和查处;

  (十)渔业捕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其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海洋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和查处;

  (十一)林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其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和查处;

  (十二)农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其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和查处;

  (十三)电力、广播电视、通讯设施事故隐患及其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电力部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通讯行业管理等相关部门受理和查处;

  (十四)建筑物拆迁作业事故隐患、非法开采矿山或已关闭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等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城市综合执法、土地房产管理等部门受理和查处;

  (十五)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和查处;

  (十六)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其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受理和查处。

  第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第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对群众举报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尽快组织核查,对查实的事故隐患要迅速采取措施,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情况紧急的,可采取责令暂时停产或停业整顿等临时紧急强制措施,同时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  评估与奖励

  第十条 对群众举报的各类事故隐患及其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评估机构,对各类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分类,为开展举报奖励工作提供依据。

  评估机构应定期召开评估会议,开展事故隐患分类和举报奖励定级工作,认真做好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各区事故隐患评估机构(下称区评估机构)由下列部门或人员组成:

  (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区一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具备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

  第十二条 区事故隐患评估机构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市一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委托开展事故隐患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对群众举报的各类事故隐患,各评估机构按照其可能直接或间接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以下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和特大事故隐患。

  一般以下事故隐患,指可能直接或间接造成轻微经济损失和人员受伤事故的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可能造成死亡事故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可能造成多人死亡事故的隐患。

  特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或可能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隐患。

  第十四条 一般以下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由区评估机构评估分类;重特大事故隐患上报市评估机构评估分类。

  第十五条 一般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标准由区评估机构初评定级,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准。

  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奖励标准由市评估机构评审定级。

  第十六条 一般事故隐患(含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下同)的举报奖励标准分为五个等级,奖励标准依次为100元、200元、300元、500元、800元;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标准分为三个等级,奖励标准依次为1000元、2000元、3000元;特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标准分为二个等级,奖励标准依次为4000元、5000元。奖励等级划分依据为:

  (一)举报内容或线索的真实、详尽程度;

  (二)挽回经济损失数量;

  (三)事故隐患的紧迫程度;

  (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涉案金额和可能导致后果的严重性和社会影响;

  (五)可能直接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

  第十七条 受到表彰或奖励的举报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天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金;逾期未领的,该款项退回奖励基金帐户,不予保留。

  第十八条 根据举报人意愿,奖励金可以选择公开或不公开领取。

  第十九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定期通报区范围内事故隐患举报查处和奖励情况,并为选择公开领奖的举报人颁发奖励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泄露举报人情况,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虚报伪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由安全监管、公安、纪检监察、劳动保障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法》及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主要是指安全监管、公安、建设管理、卫生、海事、交通、教育、工商、旅游、环保、海洋渔业、土地与房产管理、城市综合执法、港务、质量技术监督、文化、粮食、林业、农业、水利、市政园林、电力、电信、广电、邮政、体育、商业、供销、内外贸易等政府职能部门和直属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足球与法律之间的断想

足球运动起源于古代中国,兴于近世欧洲;法学的理念起源于古罗马,近世传入中国。足球是感性的运动,是人类内心挥之不去的暴力情节以较为文明的方式得以发泄,足球场上崇尚激情与力量的对抗;法学是理性的思索,是人类防止人类暴力情结无休止的宣泄而设立的一套规则体系,法庭是膜拜理性的圣殿,崇尚平等与正义的诉求。此二者在本质上看似并无内在的关联性,但是在特殊的历史发展进程中随着其内在自身的周而复始的博弈与趋同,进而使得足球与法学之间产生了某种表象抑或更深层次的关联。
卢俊曾喟叹:“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其实所谓枷锁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律的隐喻。在球场内外球迷是足球的囚徒,在市民社会人亦是法律的囚徒。足球是一种大众的娱乐,诉讼其实本质上也只是一场游戏。足球在其娱乐性愈加凸现的今天,似乎已经成为一种大众的消费品,而诉讼在一些法治比较发达的国家同样也成为了一种“高消费”的标的。在足球比赛的过程中双方球员就好比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裁判就好比法官,而足球就好比双方当事人争执的标的。在足球比赛中球员们围着足球相互拼抢,不时的会出现犯规、假摔,同时裁判员居中公正地裁判,观众席的球迷们各显神通,用颜料在自己的脸上画出代表各自国家或者俱乐部的图案。法庭则是审判的剧场,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共同演绎的诉讼之戏,律师们唇枪舌剑、相互对抗,当事人相继陈述,提供对本方有利的证据、法官消极中立的裁判,不同的角色在法庭这一特殊的剧场上“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从宏观上看,如果把足球场视为一个小型的社会,将一支球队进行细致地划分,我们不难发现前锋队员一般扮演的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角色,中场队员一般是国家的立法机关,而后卫的角色一般是由司法机关的承担。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一般行使的是社会管理职能,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创造性,他们的行政行为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更近,离百姓的生活也更近。而立法机关之所以担任中场调度的角色,是因为它既可以监督行政机关也可以监督司法机关,并且通过立法来指导行政与司法的运行,有总揽全局的作用。司法机关向来都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理所当然的将成为后卫。而担任后卫角色的人往往都是费力不讨好的人,你防守出色时人们觉得这是你应当做到的,一旦防守出现失误,所有的批评声、叫骂声就会如洪水般的扑来,最终被民众的口水淹没。人们的视点往往集中在前锋队员的精彩过人和大力射门上,对于后卫防守水平一般的观众不会以专业的眼光加以分析和判断。有优秀的后卫时人们往往感觉不到他的存在,但是一旦没有后卫,或者后卫与前锋的实力较为悬殊时,优秀后卫的重要性就会格外的凸现。皇家马德里队的防守一直以来都遭到各界人士的非议,其中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因为“六大巨星”的存在使得前后场在实力上出现鸿沟。法律存在于人们生活的各个角落,保障着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一旦出现差错,就往往遭来一片骂声。但是如果一个社会不存在法律,那将是何等混乱的局面。
从微观上讲,足球里往往有假球、有“黑哨”,法院的裁判中也往往存在着法官的肆意裁断、司法腐败等等问题。所谓之假球,也就是在双方心知肚明的情况下,事先通过交涉或者默认的方式就比赛的结果达成实现的“共识”,所为之比赛不过只是走走过场而已。在法庭审理案件中同样也存在着这样的“走过场”、“打假球”的行为。双方当事人的胜负其实在开庭审理之前就已经定下,法庭的审判只不过是走走程序,做做戏罢了。“实体的正义”与“程序的正义”在这种“过场”中已经被践踏得面目全非、被腐化之风卷得荡然无存。
在球场上,裁判的即时裁决是不需要球员举证的,这与法院审理案件中当事人举证制度有所不同。因为足球毕竟只是一种娱乐性较强的体育运动,被看成一种游戏,既然是游戏就没有必要当真。足球之所以有魅力,其一重要的原因就是在足球比赛中总是存在着各类错判,错判也是足球的一部分。在1986年阿根廷世界杯上,英格兰对阿根廷一场中马拉多纳的那只“上帝之手”在近20年后依然被球迷们津津乐道,作为茶余饭后的谈资。可是在司法领域中,我们却不能追求这种所谓之“错判也是足球的一部分”的价值。因为足球在追求公平价值的同时还要讲究观赏性,要是一旦出现“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大家就都停下来看录像回放,那么整个高度对抗性的足球比赛将不复存在,大家花高价买的足球票就成了“电影票”。法院在审理案件要实现的是社会正义,是公民权利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法庭审理不是做秀,也不要求高度的可观赏性。而往往法庭辩论中,双方理性的碰撞和对真相的祈求,使得诉讼又具有了另一种魅力,引用贺卫方教授的话说这是“人为理性的光芒”!
裁判是公平竞争的象征,法官是公正裁决的化身。绿茵场上的裁判和法庭上的法官都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我们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任何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裁判和法官当然也不例外,裁判的黑哨和法官的枉法都是难以杜绝的。为了避免这种肆意的出现,实现社会正义,我们采取了不同的诉讼模式和诉讼的理念。中国由于受原苏联诉讼模式的影响,曾长期奉行“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如同机器人足球赛一样,“球员”是受人操纵和受计算机程序支配的机器人,中国人可以在机器人世界杯足球赛上夺冠,而中国足球队要赢得“大力神杯”还是遥遥无期的美梦。在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下,整个诉讼的进程都是有法官依职权来推动,法官可以主动地搜集证据,并将当事人未提出的证据和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此种情形反映在球场上便是球员们都站着不动,由裁判来指挥比赛的进行,如果真的如此,那将是何等可笑的局面。法官在审判中应该是消极与中立的,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证据和诉讼请求不可以成为断案地依据。就有如裁判在裁决犯规时必须中立,队员没有犯规时不能依自己的职权主动判犯规。裁判永远是对抗中的旁观者,如果裁判在比赛中也能积极主动地“来上这么一脚”,那比赛将无法再进行下去,公正与客观地裁决将化为湮灭,整个比赛也将成为一场闹剧。日本法学家小林秀之教授在比较德国、日本与美国的民事诉讼体制后指出,利用相对立的当事人对胜的结果的追求,使得当事人在诉讼中充分展开攻击和防御,而法官或陪审团则被动地从当事人双方的“体育竞技”过程中判断哪方当事人应当胜诉是美国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基本法理。日本和德国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与之相似,只是美国的民事诉讼系属纯粹之当事人主义,其“体育竞技”性更加的凸显而已。
此外,裁判与法官都遵循回避原则。足球的主客场体现了公正和公平理念,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却早已成为中国法院的一大久治未愈的顽症。司法地过程不可能在原告所在地审判一次,又在被告的所在地再审判一次,司法对于公正的诉求应该不分地域,不分主场和客场,唯一的裁判依据只能是社会正义。在足球比赛中,“主场优势”这一因素体现得十分充分。韩日世界杯上,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等足坛劲旅纷纷败在“太极虎”脚下,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就是这些失败的球队不是仅仅在应战对方十一个人,而是在与主场几万“红魔”对抗。比赛中裁判往往基于主场球迷的“足球情感”和避免引发主场骚乱,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将“证明责任”的包袱丢给了客场作战的一方,自己往往成为主场球队的第十二名队员。因此,世界足联以主客场这一竞赛的方式,变相地接受了“主场优势”的这一事实,张卫平教授称之为“裁判政策学”,同时也提出了“司法政策学”的构想。但是,作为对司法实务界了解甚少的笔者,依然怀着一颗单纯而富有浪漫主义色彩的心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少一些“司法政策学”的为好。
如果这个世界没有了足球,或许人们的生活将缺少许多的乐趣,人们的激情与希望将少了一个宣泄与寄托的载体。如果人间没有了法律的规则,将出现两种极端的局面,一者实现共产主义,社会的资源按需分配,届时国家、监狱、军队、警察等一系列暴力机构将不复存在,当然法律也因为失去了保障其实行的强制力而逐渐消亡。整个社会进入一种理想化的状态,个人的情感与道德的约束超越法律,达到完美的境界。其二种情况有可能世界将混乱一片,人们的基本权利,如生命、财产、健康、性自由等等都得不到保障,整个社会因为规则的缺失而最后崩溃,人类也将随之走向灭亡。较之二者,也许在现阶段看来,第二种状态具有出现的盖然性。由是观之,吾国吾民依然无法摆脱社会规则之清朗。足球和法律从古代产生,但都发达于现代社会,是近代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产物。其二者的共性表现为都具有较强的对抗性,缺少了其中的一个都会给人类社会带来巨大的影响。人类其实本质上就是一种是非常奇怪的动物,喜欢看暴力,以此来发泄文明时代的野蛮情绪。足球运动员冲撞和对抗得越激烈,观众的情绪越高涨。律师唇枪舌剑辩论得越精彩,人们越是将其视为诉讼的经典,从而拍成影片或者载入史册。对抗与竞技永远是人类所追崇的价值理念,其通过自身内在周而复始的博弈与趋同从而得到发展。足球竞技是外圆内方的,因为人们在感叹足球比赛胜负之不可预见性时,内心却总是存在着一种朴素的价值情感和正义理念,在娱乐外表下少不了竞技道德与诚信的持守;法律是外方内圆,在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价值的背后,同样也存在着裁判的灵活性与机动性。只是在法治未兴的当今中国社会,笔者认为司法裁判中的模糊地带恐怕应当稍加缓行!

齐 汇
文于清华园北紫荆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