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行政复议司法化的必要性/王胜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3:47:58   浏览:92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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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行政复议司法化的必要性

王胜宇


  一、行政复议的目的因素

  行政复议制度的目的,从历史和现实来看,具有多重性和复杂性。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和自我反省,在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曾被认为是行政复议的主要目的。“诉愿系被设计为行政自我反省之制度。” 行政复议应着重于确保行政机关遵守法律的规定,即所谓法规维持。而公民权益的保护,只是附带或反射性的作用。但当我们把目光转移到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角度,则行政复议存在的根本目的是对其受到行政侵害的利益的救济,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维护则成了附带性和反射性的作用了。从根本上讲,“法治国家乃建立在人性尊严之基础上,根据人性普遍尊严之原则,确立了‘国家为人民而存在’之根本原理,本此原理迤俪而下,又具体化出‘司法为国民而存在’,且此一要求更可扩及一切行政救济制度,而谓‘一切行政救济制度为人民而存在’。”
  笔者认为,行政复议的目的应定位在主要是公民权利的救济途径,行政复议法应从程序上保证行政复议的公正性。行政复议自其产生以来,就是作为一种权利救济制度而存在的。从立法宗旨上来说,更多的不在于如何“保障”行政权,而应如何更好地“控制”行政权。行政复议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也正在于通过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行政复议就失去其应有之意。可以说,保护个人权益是设立行政复议的最基本的出发点和归宿。“我国行政复议的理论是否符合实际,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实践活动是否成功,最后体现在行政复议救济制度在多大范围内、多大程度上对受侵害的权利人的弥补和挽救上。”

  据此,我国行政复议的制度目的主要表现在主次分明的两个方面:1、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体现它的救济性。2、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体现它的监督性。对于行政机关来说,行政复议又是一种监督机制,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与行政复议的权利救济性相比,它的保障和监督目的是第二位的。权利救济的制度目的决定了行政复议在制度设计上必然更加强调公正性,更加要求复议机关的独立和中立,要求复议程序的公平、公正、公开和参与,要求复议结果的正当和有效,而这些制度要求与司法的制度设计在某种程度上是相吻合的。因而,司法对行政复议的制度目的的实现具有不可或缺的借鉴意义,否则,行政复议的目的就难以实现,进而丧失其存在的意义。

  二、行政复议的功能因素

  行政复议是裁决他人纠纷的行政争诉制度,定纷止争,及时正确解决社会现实中的行政纠纷是其主要的功能。随着福利国家的出现和行政权的扩张,单一的司法审查机制陷入了明显的困境:烦琐的审查程序,号称以公平为价值取向,却没有带来普遍的公平,反而牺牲了维系公平的公众福祉的效率;过于一厢情愿地强调对行政权力的限制,却对真正阻碍行政权的扩张无能为力,又成为行政目的实现的障碍;过于强调个人利益的保护,忽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适度平衡,最终损害个人利益的发展。为摆脱这种困境,行政行为审查机制从传统的司法权一元结构逐渐演化为行政审查与司法审查并行的二元结构。“作为一种救济管道,行政复议的第一要务应当是积极地、动态地实现纠纷的解决。” 现代法治国家中,对行政纠纷的解决是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方式,其主要功能在于,为公民提供权利救济的完整保护。而行政救济途径的利用或进入,应尽可能容易及便宜或经济;行政救济必须及时迅速,否则,迟来的正义,即形同正义之拒绝;行政救济必须确实实现,否则,也只是画饼充饥而已。据此,行政复议提供正确、完整、实现、经济及迅速的制度功能,与行政诉讼制度一起构成完善的行政救济制度。

  而提供正确、完整、实现、经济及迅速的制度功能又决定了行政复议不能是司法制度的同体复制,避免烦琐冗杂的司法程序,实现救济的及时性是行政复议制度出现和得以存在的基础之一。行政复议应同时具有司法和行政两方面的互补优势:一是吸纳司法的优势、修正行政的瑕疵,确立审查独立和地位中立原则,程序相对公正原则;二是通过行政特长原则和程序简约原则发挥行政的特质、补足司法审查的缺陷。目的和功能的共同作用,使得行政复议具有其本身特有的司法性和行政性,即不同于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也不同于纯粹的司法行为。

  三、行政复议的效益因素

  在行政复议制度中,理想的状态是公正和效率得以兼顾,获得二者的有机统一。但是正如有学者所言:“行政复议的历史和现实表明,复杂的社会现实无法使人们在公平与效率之间作绝对平衡的模式构建,人们所能做的只是在二者之间寻求最大程度形式平衡的契合点。” 从现实上看,行政复议结合司法的公平要素和行政的效率要素等各自优点的准司法性的制度设计是目前最好的选择。

  日本学者棚濑孝雄认为:“无论审判能够怎样完美的实现正义,如果付出的代价过于昂贵,则人们往往只能通过放弃审判来实现正义的希望。” 从行政权主体的分解理论和从行政权归属主体和行使主体关系形态的理论出发,行政权行使的成本是第一位的因素,而成本的模式则是第二位的因素。成本是行政权行使中的关键概念,而模式则是形式意义上的概念,它是附着于成本的。成本归属于效率,模式归属于程序。因此,程序的设计应最大程度的体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效益,程序的简约是其主要表现。然而,行政复议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具有司法性质的行政权作用,其成本和效益的分析并不必然表现为或不仅仅表现为经济学上有形效益的分析,要更加注重行政复议制度的无形效益,实现社会秩序的维护和社会正义,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表现在国家制度成本上,就要求国家加大对行政复议制度设置的投入力度,建立统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保障行政复议经费的充足,为行政复议制度的有效进行培养高素质的行政复议人员并提高和保证行政复议人员的薪金;表现在行政复议程序的设计上要吸收司法程序的公正、公平的程序理念,实现复议程序的准司法性;表现在行政复议程序的启动上,要将复议启动权赋予行政相对人,由其来决定成本是否符合其所要追求的结果。而这一切,都是司法制度的相应体现,都要求行政复议向司法逼近。

  四、行政复议的域外因素

  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美国的行政法官听证制度和申诉委员会制度、日本的行政不服审查制度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诉愿制度等行政复议制度,都在很大程度上要求体现行政复议组织的独立性、行政复议程序的司法化以及行政程序结果的准司法性等“司法化”特征。并且有经验证明:实行“准司法”的行政复议制度运行良好。究其原因,乃是因为均由较为独立的复议机构对复议案件进行审查或参与审查。这不仅是因为由这样的机构对复议案件进行审查、裁决可以给公民较高的信赖感,更是因为这些机构一般都吸收具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人士以合议制的形式通过类似于法院审判案件的准司法程序处理复议案件,更能保证复议结果的公正性。

  法律实践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一种法律程序应当体现何种法律价值,并不是人们主观意志的产物,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程序所要实现和追求的目的。以解决纠纷为内容的行政复议,当然要符合解决纠纷的要求,这是客观规律性。独立性、公正性、争诉性及权利救济性是行政复议的应有之意,这也是任何名义或权力性质下的解决纠纷的程序所应具有的基本功能和特征。在现行法律制度中,只有司法程序或有司法性特征的程序才最接近、最符合这些要求。因此,行政复议的司法化是行政复议自身内容和根本目的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行政法制的必然趋势。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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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现发布《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市长 李振东
                           一九九九年八月九日
            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第一条 为弘扬尊老敬老传统美德,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养老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老年人是指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的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城建、交通、公用、卫生、文化、体育、电信、农业、司法、商业、工商、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待老年人工作。

  第五条 享受优待的老年人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发给《敬老优待证》。

  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所在单位或县(市)、区老龄工作部门携带其居民身份证,统一到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理《敬老优待证》。

  第六条 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享受下列待遇:

  (一)进入公园、旅游景点(园中园和正在举办大型经营性活动的除外)免收门票。

  (二)免费办理图书借阅证。

  (三)免费进入展览馆、展销会。

  (四)免费进入收费公厕。

  (五)到国有、集体浴池、理发店洗澡、理发,半价购票。

  第七条 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享受下列待遇:

  (一)在医院、卫生所、联合诊所和个体诊所看病时,免费挂号(不含专家门诊)并优先就诊、划价、付款、取药和住院。

  (二)免费在公共场所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存放自行车。

  (三)进入影剧院、文化宫(馆)、俱乐部和体育场(馆)观看电影、文艺节目和体育比赛(重大商业性活动和国际性体育比赛除外)时,票价减半。

  (四)入校学习时,半价交费。

  (五)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半价购票。乘坐长途公共汽车可优先购票上车,安排座位。

  (六)与子女分住的老的人家庭安装电话时,初装费优惠100元并予以优先安装。

  (七)律师为其免费代写诉讼和进行法律咨询。

  第八条 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享受下列待遇:

  (一)在公共场所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存放自行车交半费。

  (二)在医院、卫生院、联合诊所和个体诊所看病时,半价挂号并优先就诊、付款、取药和住院。

  (三)进行涉及自身事务的法律咨询时,律师事务所免费。

  第九条 农村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除交纳国家规定的税款外,不承担地方义务工、积累工和社会性集资交费。

  农村老年人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以减免其应当交纳的乡统筹费和村提留费。

  第十条 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营养补助费100元。其中,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支付;无工作单位的,分别由其居住地的县(市)、区、乡(镇)政府支付。

  第十一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但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第十二条 医院、商店、餐饮、集贸市场、照相、邮政等与老年人生活相关的经营场所,应当设立敬老标志,对老年人予以优惠和照顾。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9年9月1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1995年3月6日发布的《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同时废止。


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茅市政务信息工作考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茅市政务信息工作考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思政办发〔2005〕178号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思茅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思茅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规范化管理,增强各级各部门开展信息工作的责任感,提高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结合我市政务信息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各部门办公室(信息科);
  二、评分标准
  (一) 被《思茅信息》采用,分不同形式作如下计分:
  1.简讯:每条5分;
  2.动态信息:每条10分;
  3.调研类、问题类、综合类、约稿类信息:每条15分;
  4.几个部门(单位)共同编报的信息,各部门(单位)均分别计得该条信息应计的分数;
  (二)被省政府办公厅采用每条加20分;
  (三)被市政府或省政府领导批示每条加30分。同一条信息多个领导批示可累计加分。
  (四)过错扣分;
  1.信息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扣50—100分;
  2.紧急信息迟报,重要信息漏报、瞒报被省政府办公厅通报的,扣50分;被市政府办公室通报的,扣20分。
  (五)考核总分为:年度得分=(一)+(二)+(三)-(四)。
  三、考核办法
  (一)市政府办公室每年年初下达各单位年度政务信息工作任务,采用量化考核办法分类进行考核;
  (二)市政府办公室每季度通报一次信息采用情况和考核成绩;
  (三)市政府办公室每年年底对各县(区)政府办、各部门办公室(秘书科)进行考核评比。
  四、评比表彰
  (一)每一年度对达到和超过考核目标的考核单位,根据考核成绩评出信息工作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三名,并给予适当奖励。
  (二)全年过错扣分超过50分(含50分),不能评为一等奖;过错扣分超过100分,不得参加评奖。
  五、稿酬支付
  (一)被《思茅信息》采用,简讯每条10元,动态类每条15元,调研综合类每条30元。
  (二)被省政府办公厅采用每条奖励30元。
  六、本办法自2006年1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