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民法的体系/韩召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7:05:52   浏览:92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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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民法的体系

韩召峰


  马克思在描述商品交换过程时指出: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寻找它的监护人,商品所有者。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已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可见,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这就表明商品关系的形成 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必须要有独立的商品“监护人”(所有者);二是必须要交换者对商品享有所有权;三是必须要商品交换者意思表示一致。这就是在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商品关系内在的要求,与此相适应,形成了以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目的、由民事主体、物权、债和合同等制度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民法体系。
  一、主体制度
  作为民法主体的当事人,是商品在静态中的所有者、在动态中的交换者。这类主体的特征就在于他(它)们的独立性,即意志独立、财产独立、责任自负。马克思在提及商品关系时所强调的:“独立资格”、“独立的关系当事人在法律上的反映。民事主体制度包括公民、法人、合伙等制度,这些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公私两便呼个人,无论其在行政、劳动法律关系中的身份如何,也无文艺学其所在制形式和经济实力如何,他(它)们在从事社会商品经济活动的主体资格皆由民法主体制度所确认,其合法权益共同受民法保护。
  二、物权制度
  所有权和其他特权制度是规范财产的所有和使用关系的基本制度。民法的所有权制度是直接反映所有罐头贴心人,但也和商品关系有内在的联系。商品交换就其本而言是所权的让渡。所有权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前提,也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结果。所有权在生产领域中的使用消费就是商品生产,在流通领域中的运动就是商品交换,商品生产者从事生产和交换的前提条件,就是要其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争的权利,保障他们在交换中的财产所有权的正常转移。民法中的他物权如土地使用权、经营权等也是市场经济赖以形成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条件。
  三、债和合同制度
  债和合同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表现,是商品流通领域中的最一般的、普遍的法律规范。债权制度是直接规范交易行为的,债的一般规则是规范交易过程、维护交易秩序的基本规则,而各类合同制度也是保护正常交换的具体规则。典型的买卖活动是反映商品到货币、货币到商品的转化的法律形式,是商品交换过程并不只是纯粹的买卖,还包换劳务的交换(诸如加工、承揽、劳动服务)以及信贷、租赁、技术转让等合同形式,还包括了杜撰的流转、财产的抵押、资金的偿付等债的形式。它们都是单个的交换,都要求表现为债单元,并受到民法债权制度的确认和保护。由于债权制度的设立,给商品交换带来了巨大的方便,使它超出了地域的、时间的限制,从而有力地推动了财产流转。
  四、人格权制度
  在民法体系中,人格权法是否有必要独立作为一项制度,值得研究。传统民法欠缺人格伤残人规定,各国关于人格权的法律主要是由司法发展起来的。许多学者主张,尽管人格权法非常重要,但可以在主体制度和侵权行为制度中加以概括,规定。我们认为这一观点是不妥当的。人格权之所以应该作为一个独立的制度,其原因在于:第一,民法中两类基本的权利,说法是财产权和人身权(其中主要是要人格权),这是民法的两个支柱,既然财产权可以分为债权、物权等各项制度,人格权为为什么不能成为一项独立存在的制度?否认人格权作为一项独立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实际上还是受到了“重物轻人”的立法观念的影响,这种观念是不可取的。第二,人格权法和主体制度有密切联系,但主体的人格和人格权是两个不同概念,对人格权的侵害不仅仅地人格的,而且也会造成对公民人身利益甚至财产利益的损害,它民法中的许多内容,并非单纯的说体制度所能概括的。第三,人格权制度也不能够完全为侵权行为制度所概括。尽管侵权行为法能够为人的格权提供保障,但人格权的确认,是侵权行为法所不能解决的。人格权必须法定化,这就决定了格权必须通过专设一项制度来加以确定。
  五、关于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是否应包括在民法中,争议很大。有些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有其特殊性,并不完全运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因而形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我为,这一观点不够妥当。我们不可否认知识产权制度的特殊性,但归根结底,知识产权仍然是一种民事权利,其本质属性是财产权利上和人身权利的结合,而且我国民法通则已在民事权利一章中专设知识产权一节。现行的合同法律制度,也对知识产权的转让和利用设有专门规定。这就说明,我国现行法已经认为知识产权制度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因而,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应包含知识产权法的内容。
  六、侵权责任制度
  对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等权利和利益的侵害都将构成侵权。侵权法是保障民事权利的法律。关于侵权行为法是否应当与债法保持相对独立,从而成为民法中一项独立的制度,在学术界历来存在着争议。? 统民未予都从债的发生原因考虑而将侵权法作为债法的组成部分。我们认为,众怒难犯权行为法应当从债法体分离出来,从而成为民未予体系中独立的一支。侵权行为法归属于外国语法并非天经地义,因特定的文化及法律因互作用所导致的英美法系侵权行为法的独立模式,更具有合理性。而在大陆法的债法的体系中,侵权法并没有找到适当的位置,债法体系主要是以合同法为中心建立起来的,债法主要是合同法,学者对债法性质的表述(如认为债法是交易法、任意法)完全不符合侵权法的性质。债的一般规则主要适用于合同之债,而不完全适用于侵权之债。将侵权法置于债法之中,极不利于侵权法的发展。所以,争权行为法从债法中独立,应是创建我国新的民法体系的组成部分。这种独立并不否认债的概念及规则,而使其更加合理和清晰,进而与其他法律规范共同构成科学的、符合中国国情的的民法体系。
与侵权的法独立有关的是民事责任制度的独立性问题。传统的大陆法民法典中并未将民事责任问题集中作出规定,而是将各类责任在各个民法制度中单独作出规定,我国的《民法通则》一改传统的民法典的编制体例,单设第六章规定了民事责任。许多学者认为,民事责任制度的设立,强调了国家对民事关系的干预及对民事权利的保障,在体例上具有创新意义。我国将来制定民法典时,应从整体上构建民事责任制度。我们认为此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诚然,债与责任是不同的概念,债是特定的债务人对特定的债权人所应负的义务,而责任是不履行义务的后果,债与责任的概念的区别,可以成为侵权责任与债务分离的原因,但不应居为民事责任单独设立的根据。单设的民事责任的缺陷在于:
  第一,使责任与义务分离。责任作为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应与民法关于义务的规定密切联系在一起,先有义务才有责任的发生。而债务等义务只能在债和合同法等分则中作出规定,如果总则中规定了民事责任,则与分则中规定的各类义务分离。
  第二,在立法技术上缺乏逻辑性。如违约责任澡是在合同法而是在总则中的民事制度中规定,这冻合理,因为只有在合同的名项制度都作出了规定以后,才能出现违约责任制度,合同的基本概念等尚未出现,便出现了违约责任制度,显然导致了规则的先后次序颠倒。这种设计也忽略了责任的基础在于请求权的行使,无请求权基础问题规定,责任的规定是缺乏合理性的。
  第三,现行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主要规定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及其共同的规则,然而民事责任并不限于这两种责任,还包括缔约上的过失责任、不录得利返还责任、无因管理之债中本人返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费用的责任,各种责任形式的个性远远大于其共性,这就决定了将各种责任在各项制度中分别作出规定,应较之于将各种责任集中作出规定更合理,且集中规定也十分繁杂,很难统一。现行《民法通则》第134条专门规定民事责任的十种形式,表面上看,此种列举方式使法官或当事人的易于了解民事责任究竟有哪些形式,实际上因为同的责任形式是与不同的责任联系在一起的(如违约金是违约责任的形式,恢复名誉是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形式),只有在不同的责任中规定各种责任形式,才真正便于法官或当事人实际了解并合理运用这些责任形式。
  七、财产继承制度
  财产继承制度是有自然人死亡后将其遗留的财产转移给生者的法律制度。从实质上看,自然人的财产继承权不过是其财产所有权在死后的延伸,保护自然人的财产继承权是保护其财产所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财产继承制度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过也要看到,由于财产继承权主要发生在具有一定身份关系(如婚姻关系、血缘关系)的自然人相互之间,并且主要是家庭成员相互间基于扶助、赡养、抚育而产生的财产在一方死亡时的体现,因此,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一些原则并不能完全适用于财产继承权关系。
  民法的其他制度,哪里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等制度,也是配合上述制度发挥作用的。它们也和商品经济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为商品所有者和经营者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确立了行为的准则,代理制度解决了商品经营者在交换活动中因时间和空间的分离以及专业、技术等能力的限制所产生的困难,而时效制度可以有力地促进商品流通,加速商品的周转。这些制度都是民法的组成部分。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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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宜昌市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宜昌市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已经2007年6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郭有明
二○○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和宜昌经济开发区范围内(以下称城区,不含夷陵区)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应当遵循自愿参保、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个人和集体共同负担与政府扶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一)1982年5月14日后被征地;
  (二)与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有《家庭土地承包合同》、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三)被征地后家庭人均占有耕地0.3亩及以下(含园地、鱼塘);
  (四)男性年满30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
  (五)已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不需要统一安置。
  前款所称农民,包括承包经营宜昌经济开发区猇亭园区国有农用土地的居民。

  第五条 属本办法实施前征地的,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及其年龄,按本办法施行之日时的在册农业人口及其年龄认定;属本办法施行之日后征地的,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及其年龄,按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征地之日时的在册农业人口及其年龄认定。
  前款所称在册农业人口,包括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因婚育新增的农业人口,但不包括空挂户人口。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要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经所在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并公示,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区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同意并办理参保手续。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男性年满60周岁或女性年满55周岁(以下称一类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照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并按参保当年本市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最低基数一次性补缴前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男性年满30周岁不满60周岁或女性年满25周岁不满55周岁(以下称二类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并以参保当年本市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最低基数计算,分别按下列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被征地农民男性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或女性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的,一次性补缴前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被征地农民男性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或女性年满35周岁不满45周岁的,一次性补缴前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被征地农民男性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或女性年满25周岁不满35周岁的,一次性补缴前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需要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人员个人、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比例负担。具体负担比例见附表。

  第十条 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由其本人缴纳。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从土地补偿费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筹集的其他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按规定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纳入财政预算。
  本办法实施后征地并以划拨方式供应用作能源、交通、水利、教育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市、区人民政府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计入征地成本,由用地单位按规定缴纳。
  市、区人民政府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的具体分担办法,由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商各区人民政府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二类参保人员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可以按照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合并累计计算。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有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与按本办法参保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合并累计计算。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在按本办法参保后,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终止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退还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十六条 原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造册,待其近乡入户后,再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第十七条 一类参保人员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退休待遇。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115%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随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同步调整计发。
  一类参保人员死亡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缴费部分未领取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并按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不再享受其他待遇。

  第十八条 二类参保人员参保后,其退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其他待遇按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划入本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发放《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作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凭证。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的,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男性不满30周岁或女性不满25周岁的,可以按照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上级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资金负担比例

发布78项石油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32号

 

发布78项石油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批准78项石油行业标准,现予发布,自2002年8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石油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78项石油行业标准名称及编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ΟΟ二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

78项石油行业标准名称及编号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代替标准编号

1
防腐蚀工程经济计算方法 SY/T0042-2002
SYJ42-89

2
油气田工程测量规范 SY/T0054-2002
SY/T0054-93

3
油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SY/T0075-2002
SY0075-93

4
钢制储罐内衬环氧玻璃钢技术标准 SY/T0326-2002
   
5
埋地钢质管道聚乙烯防腐层技术标准 SY/T0413-2002
SY/T4013-95

6
石油天然气金属管道焊接工艺评定 SY/T0452-2002
SY4052-92

7
油气管道钢制对焊管件设计规程 SY/T0518-2002
SY/T0518-92

8
地震检波器 第3部分 涡流式检波器 SY/T5046.3-2002
   
9
地震检波器 第4部分 动圈式加速度检波器 SY/T5046.4-2002
   
10
钻修井用割刀 SY/T5070-2002
SY5070-91

SY5424-91

SY/T5688-95

11
评定井身质量的项目和计算方法 SY/T5088-2002
SY/T5088-93

12
钻井液用磺化褐煤SMC SY/T5092-2002
SY/T5092-93

13
井口装置和采油树规范 SY/T5127-2002
SY5127-92 SY5279.1-91

SY5279.2-91

SY5279.3-91

SY5156-93

14
石油钻机用离心涡轮液力变距器 SY/T5141-2002
SY/T5141-93

15
岩石中金属元素原子吸收光谱测定方法 SY/T5161-2002
SY5161-87

16
钻柱转换接头 SY/T5200-2002
SY5200-93

17
岩样的自然伽马能谱分析方法 SY/T5252-2002
SY/T5252-91

SY/T5253-91

18
偏心配水工具 SY/T5275-2002
SY5275-91

19
港口装卸用输油臂 SY/T5298-2002
SY/T5298-91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代替标准编号

20
陆上地震勘探资料采集质量检查与验收 SY/T5314-2002
SY/T5314-95

21
撞击式井壁取心技术规程 SY/T5326-2002
SY/T5326-93

SY/T5605-93

22
压裂用田菁胶 SY/T5341-2002
SY/T5341-88

23
储层敏感性流动实验评价方法 SY/T5358-2002
SY/T 5358-94

24
扩张式封隔器 SY/T5404-2002
SY/T5404-91

25
特殊取心工具 SY/T5414-2002
SY5414-91 SY/T6200-1996

26
石油修井绞车 SY/T5470-2002
SY5470-92

27
石油钻机用绞车 SY/T5532-2002
SY/T5532-92

28
石油钻机用DS系列电磁涡流刹车 SY/T5533-2002
SY/T5533-92

29
原油管道试运投产规范 SY/T5536-2002
SY/T5536-92

30
凝析气藏流体物性分析方法 SY/T5543-2002
SY/T5543-92

31
单螺杆抽油泵 SY/T5549-2002
SY5549-92

32
裸眼井、套管井测井作业技术规程 SY/T5600-2002
SY/T5600-93

SY/T 5606-93

33
电缆输送射孔施工技术规程及质量评定 SY/T5604-2002
SY/T5604-93

34
试油测试工具性能检验技术规程 SY/T5710-2002
SY/T5712-95 SY/T5710-95

35
石油地质岩石名称及颜色代码 SY/T5751-2002
ST/T5751-1995

36
管输原油降凝剂 SY/T5767-2002
ST/T5767-1995 SY/T5887-93

37
可控源声频大地电磁法勘探技术规程 SY/T5772-2002
SY/T5772-1995

38
山区地震勘探测量技术规程 SY/T5775-2002
SY/T5775-1995

39
注入、产出剖面测井资料解释规程 SY/T5783-2002
SY/T5783-93

40
套管整形与密封加固工艺作法 SY/T5790-2002
SY/T5790-93

41
地面重力勘探技术规程 SY/T5819-2002
SY/T5819-93

42
抽油杆扶正器 SY/T5832-2002
SY/T5832-93

43
油水井化学剂解堵经济效果评价方法 SY/T5849-2002
SY/T5849-93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代替标准编号

44
采气工程劳动定额 SY/T5896-2002
SY/T5896-93

45
输气工程劳动定额 SY/T5897-2002
SY/T5897-93

46
钻井液用聚丙烯酰胺钾盐 SY/T5946-2002
SY/T5946-94

47
石油重力、磁力、电法、地球化学勘探图件 SY/T6055-2002
SY/T6055-94

48
地层岩石热物性参数的测定方法 SY/T6107-2002
SY/T6107-1994

49
碳酸盐岩气藏开发地质特征描述 SY/T6110-2002
SY/T6110-94

50
天然气管道试运投产规范 SY/T6233-2002
SY/T6233-1996

51
油井管全尺寸试验方法 油、套管螺纹上卸扣试验 SY/T6238.2-2002
   
52
石油工业作业场所劳动防护用具配备要求 SY/T6524-2002
   
53
泡沫排水采气推荐作法 SY/T6525-2002
  
54
盐酸与碳酸盐岩动态反应速率测定方法 SY/T6526-2002
  
55
电、声成像测井原始资料质量规范 SY/T6527-2002
  
56
岩样介电常数测量方法 SY/T6528-2002
  
57
原油库固定式消防系统运行规范 SY/T6529-2002
   
58
非腐蚀性气体输送用管线管内涂层 SY/T6530-2002
   
59
油井泵体用直缝电阻焊钢管 SY/T6531-2002
  
60
激发极化仪校准方法 SY/T6532-2002
  
61
稳定试井测试及解释方法 SY/T6533-2002
  
62
双螺杆油气混输泵 SY/T6534-2002
  
63
高压气地下储气井 SY/T6535-2002
  
64
钢质水罐内壁阴极保护技术规范 SY/T6536-2002
  
65
天然气净化厂气体及溶液分析方法 SY/T6537-2002
  
66
配方型选择性脱硫溶剂 SY/T6538-2002
  
67
BOX地震数据采集系统检验项目及技术指标 SY/T6539-2002
  
68
钻井液完井液损害油层室内评价方法 SY/T6540-2002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代替标准编号

69
海上固定平台规划、设计和建造的推荐作法荷载抗力系数设计法(增补1) SY/T10009-2002
SY/T10009-1996

70
海洋石油工程制图规范 SY/T10028-2002
   
71
海上固定平台规划、设计和建造的推荐作法工作应力设计法(增补1) SY/T10030-2002
SY/T10030-2000

72
海底管道系统规范 SY/T10037-2002
SY/T4804-92

73
海上固定平台直升机场规划、设计和建造的推荐作法 SY/T10038-2002
SY/T4806-92

74
浮式结构物定位系统设计与分析的推荐作法 SY/T10040-2002
   
75
石油设施电气设备安装一级一类和二类区域划分的推荐作法 SY/T10041-2002
SY/T4811-92

76
海上生产平台管道系统设计和安装的推荐作法 SY/T10042-2002
SY/T4809-92

77
泄压和减压系统指南 SY/T10043-2002
SY/T4812-92

78
炼油厂压力泄放装置的尺寸确定、选择和安装的推荐作法 SY/T10044-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