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民法精神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区别/龙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9:33:19   浏览:92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浅论民法精神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区别

龙峥

纵观民事裁判的全部过程,无不遵循着一条规则,法律有明文规定时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时参照一般法理,上述规则可以简单的概括为一句话:即“穷尽法律规则,方得法律原则”,而与民事裁判相比,刑事裁判则沿用的是严格的罪刑法定主义制度,即“法无明文不为罪”原则,两者之所以会存在差别是由于其所调整的对象和适用的范围不同所决定的。

民事法律主要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例如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由此可以看出民法更多关注的是人的自由,本身并不具有惩罚色彩,如果一味照搬法条,以法无明文为由拒绝裁判,定会对当事人的诉权造成影响,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也根本的违背了民法崇尚自由的精神,而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更多的是公权力的介入,而且从刑法体系的构成看,对犯罪行为的惩戒是其最根本的出发点,具有很浓厚的惩罚色彩,所以进行定罪量刑时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如果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当事人定罪,将会严重侵害他人的权利,也将起不到打击犯罪的根本目的。


依法律师事务所(原天津第一律师事务所) 龙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有关问题的答复

1991年7月2日,国家工商局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有关问题的请示〔闽工商经字(1991)第15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前款(十一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法规和政策认定。”这是国务院赋予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投机倒把案件的重要权力。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对第(十一)项行为进行认定时,一般应按《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9〕366号文件的规定,针对某一类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后,作为辖区内处理这类案件的依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一案一定。


南阳市人事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职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事局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职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宛人〔2008〕145号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职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人〔2008〕9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职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南阳市委组织部 南阳市人事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职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人[2008]92号


各省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干部(人事)部门:
  现将《河南省公务员职位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河南省公务员职位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职位管理在公务员制度中的基础作用,促进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位管理应当遵循规范设置、相对稳定与动态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是本级机关公务员职位管理的综合部门,负责对本级机关公务员职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和监督。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导成员的职位管理,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负责,非领导成员公务员职位的管理,由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 职位设置与变更
  第五条 各级机关应当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限额、职数设置比例内,按照科学高效、职责明确的要求设置职位。
  第六条 职位设置的内容包括:职位名称、职位层次、职位数量、职位职责、工作标准和任职资格条件等。机关职位设置文件是公务员管理的依据。
  第七条 职位设置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但可以根据机关职能、编制、职数等的变化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设置或变更职位:
  (一)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设立机构、增减编制、调整职能及内设机构的;
  (二)按照管理权限,经批准调整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职位层次或数量的;
  (三)机关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及其他政策性人员,增加编制的;
  (四)因其他原因需要设置或变更职位的。
  第八条 职位设置或变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机关制定拟设职位或变更文件,并附设立或变更职位的有关依据,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二)公务员主管部门对申报机关的拟设职位或变更文件进行审核后,按管理权限书面批复;
  (三)申报机关按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批复,调整机关职位设置。
  第三章 职位审核
  第九条 各级机关晋升、录用、调任、转任公务员,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其人选应当具备拟任职位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条 省直机关晋升、录用、调任、转任处级以下(省辖市科级以下)职位的公务员,须填写《公务员职位审核表》(附表),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空缺职位审核手续后,再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机关因转任、调离、辞职、辞退、退休等原因免去公务员职务,应当及时将职数变更情况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并修改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数据。
  第十二条 各级机关每年11月底将本部门职位设置及使用、变更、空缺等情况进行汇总,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作为本机关下一年度职位管理的依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成员的职位情况报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职位情况报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
  第四章 职务管理
  第十三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各级机关的领导职务在编制部门“三定”方案核准的领导职数范围内设置;非领导职务要严格按照《河南省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豫发[2006]14号附件4)规定比例设置。
  第十四条 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应报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并占相应职务的职数。
  第十五条 各级机关应当坚持以职位定人员的原则,在确定或晋升公务员的职务时,应与其职位要求相一致,按公务员所在职位任命职务。
  第十六条 各级机关对公务员任职实行任前空缺职位和任职资格审核制度。
  各级机关任命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须将机关职位空缺情况、公务员任职资格条件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办理任职手续。
  第五章 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按下列规定对公务员职位进行监督:
  (一)对事前不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不按职位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或无空缺职位情况下晋升、调任、转任、录用公务员的,公务员主管部门不予登记,不予确认职务,不兑现工资及有关待遇。
  (二)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对主要或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