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产后三个月婴儿死亡男方可否提出离婚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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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产后三个月婴儿死亡男方可否提出离婚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产后三个月婴儿死亡男方可否提出离婚问题的复函

1957年8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司法局:
你局本年6月18日(57)沪司二字第294号报告收悉。兹将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女方产后3个月婴儿死亡,男方可否提出离婚的问题,我们意见,仍应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关于女方与人通奸怀孕,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可否提出离婚的问题,我院1955年5月18日行字第8019号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曾有所答复,兹将该批复有关部分抄送你局一份,请查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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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外交部磋商议定书

中国外交部 斯洛文尼亚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外交部磋商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3年9月13日 生效日期1993年9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
  本着促进中斯友好合作关系和加强国际合作与安全的共同愿望,
  确信两国外交部进行磋商有益于双边关系的发展和在国际事务中的合作,
  根据联合国宪章原则与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以及两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议定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在外长级和其他级别上就实施和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双边协议的情况以及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进行定期磋商。磋商可轮流在两国或在双方参加联大会议的代表团范围内举行。

  第二条 双方将促进两国在政治、经贸、科技、法律、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合作,推动上述有关领域的机构、组织、企业、公民之间的直接往来,以及两国地方之间建立直接关系。

  第三条 双方将在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中和国际会议上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交换意见,促进两国在国际组织中的代表机构发展联系。

  第四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如果任何一方在期满六个月前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两年,并以此法顺延。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三日在卢布尔雅那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斯洛文尼亚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外交部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洛伊泽·佩泰尔莱
    (签字)             (签字)

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报销三分之二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报销三分之二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因工负伤以及因工作、生产需要,接触血吸虫而患了血吸虫病者,在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费用,是否可以比照厂矿企业的现行办法和按国家劳动总局(77)劳薪字180号文件的规定,也由公家报销三分之二。经我们研究,今后行政、事
业单位职工,凡因工负伤,以及因工作、生产需要接触血吸虫而患了血吸虫病的,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费,可以比照厂矿企业的现行规定执行,由公家报销三分之二,个人负担三分之一。此项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的行政、事业费中开支,列职工福利费科目。



1978年8月7日